能动性和自愿是不同的现象,并且,由于活动既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而被动也是如此,因而活动和被动之间的区别与自愿和非自愿之间的区别相互交错。但是,能动性和自愿之间的混淆使哲学家忽视了这两种可能。他们考察自愿活动,但却忽视了自愿被动,或在某些情况下否认其存在。他们把活动等同于自愿活动,就好像活动总是自愿的。我将依次探讨自愿被动和非自愿活动。但是,我将从对术语的简要评述开始。 哲学家和法学家对例如“自愿行为”“自愿运动”以及“意愿运动”这些术语的使用倾向于合并自愿和意向这两个概念。非常粗略地说,如果一个行为是由于选择而不是无知或强制,那么该行为就是自愿的(参见41),而如果行动者是因为她想要做一个行为或因为这样做本身就有价值而做该行为,或是因为一个行为似乎有助于她想要或是重视的其他东西而做出该行为的,那么该行为就是意向的(参见52)。 自愿和意向之间的区别影响着被动结构(passive constructions)的意义。例如,正如被动通常意指和被理解的那样,“他自愿地被杀死”意味着他选择被杀死,而“他被有意地(故意地)杀死”指的是杀人者而不是受害者的意向。如果我们想要把意向归因于受害者,那么我们就使用主动语态:“他有意地屈从了”,“他有意地允许自己被杀死”等。但是,如果我们想要理解那些接受或受现代理论影响的作者(包括那些反对它的作者)的意思,那么我们需要记住,当他们把一个行为描述为“自愿的”时,他们通常并不是指这两者之中的一个也不是另一个,甚至也不是同时指二者,因为他们并没有明确地区分自愿和意向。他们之所以没有区分自愿和意向,理由(至少部分理由)在于: 他们对人类行动的思考,因此他们对术语的使用,都受到了一幅图景(picture)的影响: 欲望——或者欲望的“不安”(uneasiness),正如洛克在描述想要某物的感觉时所说——引起了意愿或选择这一心理行为,心理行为引起了肢体的运动。正是这个过程使得行为(即运动)成为“自愿的”“意向的”或“意愿的”。 对“非自愿的”这个术语的使用自然也受到了影响,该术语通常被用于行动者不能控制的思想或身体上的变化,例如,“想法的非自愿迸发”“非自愿的排尿”或“眼睛表面被触碰时眼皮的非自愿闭合”(这三个例子都来自《牛津英语词典》)。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定义“非自愿的”,“非自愿的”(involuntary)显然不等同于“不是自愿的”(not voluntary)。例如,一个由于受到暴力威胁而交出其钱包的人不是自愿地交出钱包的,但是,由于他并没有失去对身体的控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也不是非自愿地交出钱包的。 但是,尽管“非自愿的”和“不是自愿的”这两个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这一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术语的使用也偏离了该约定,特别是但不限于在法律中。例如,“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指的是非故意的误杀,在这种情况下,死亡是由鲁莽、过失犯罪或不法行为所导致的,其中并不涉及明确的杀人意向;“非自愿安乐死”指的是没有经过同意的安乐死;在美国法律中,“非自愿劳役”这个术语指的是强迫劳动。在这些例子中,“非自愿的”显然不是在上一段中所解释的狭义上来使用的。因此,我们面临一个选择。我将把“非自愿的”作为“自愿的”的否定形式来使用,在词典中一般来说它就是被这样定义的。行动者不能控制的行为和被强迫做出的行为之间的区别显然是重要的,我在第4章中将会详细地对此进行讨论,但是,我们不需要以这种方式在词汇上来标记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