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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20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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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20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三卷

  • 作者: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05228
  • 出版日期:2019年09月01日
  • 页数:849
  • 定价:¥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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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所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学科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文章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原则】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条】 [难点注释] 出生及死亡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优先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两种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出题点自测] 问:小明户口本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但是医院的出生证明上填的是2015年1月1日。小明的民事权利能力应从何时开始? 答:2015年1月1日。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人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2条】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真题演练] 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A. 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 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对比记忆] (1)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的划分标准为是否满18周岁。 (2)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在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不仅要考虑年龄因素还要考虑精神状况。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9条】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21条】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制度】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监护职责】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相关法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 [真题演练]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BC。 A. 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 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 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 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加★的为根据预测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下同。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2001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5年1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3日)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4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4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4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7年8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9月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17年9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2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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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标注 简化记忆 标注法条中的关键词,简化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考频提示 考点对照 基于对以往考试法条考查频率的归纳总结和对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趋势的预测,在法条前统一用★作标注。同时,以【考点对照】方式标示出重难点法条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 ※关联索引 对比注释 本书在法条下标注了【相关法条】,并对容易混淆和不易记忆的法条,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有效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相关考点。 ※真金题演练 出题点自测 过往考试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针对部分法条增加【真题演练】【金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等版块,使考生学练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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