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第2版)》:
**,使用概念不严谨。例如,一些论著在论述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作用时偷换概念,把通过劳动改造罪犯与劳动在人类进化中的作用混同起来。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这种劳动与在人类进化中的劳动并没有多少联系。罪犯劳动的改造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产生足以使罪犯的生物属性发生变化的作用,或者说,罪犯劳动并不涉及罪犯的人种进化问题。但是,很多论著十分牵强地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联系到一起,进行不着边际的所谓“论证”。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专门有一部分文字论述“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认为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很多早期的劳改法学(监狱学)论著对此加以引申,论述劳动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把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混同起来。���且,直到2003年,还在一本《罪犯劳动改造学》中,设立“劳动与人的发展”专节,论述了劳动使古猿的前肢发展成人手,劳动促使意识、语言的产生,劳动使猿脑进化为人脑三个方面,把它们作为罪犯劳动改造的哲学依据之一。
第二,理论观点片面化。例如,在论述罪犯改造问题时,夸大劳动的改造作用。例如,有人认为,劳动在改造罪犯中具有下列作用:(1)劳动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根本途径;(2)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3)劳动促使罪犯正确理解自身的价值;(4)劳动能矫正罪犯腐化寄生的恶习。
还有人认为,生产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作用表现在下列方面:(1)生产劳动有助于罪犯树立新的人生观;(2)生产劳动能引导罪犯走向新的生活方式;(3)生产劳动有助于培养罪犯遵纪守法的习惯和良好的品德;(4)生产劳动能使罪犯看到光明的前途;(5)生产劳动是使罪犯成为有用之材的必由之路。
对于夸大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的现象,很早就有人提出反驳意见。例如,刘云耕曾经写文章指出,“生产劳动不是囚犯改过自新的**手段”,“智力开发是青少年囚犯复归社会的重要桥梁”,“智力开发与重新犯罪率成反比”。在1997年出版的《监狱学总论》一书中,进一步做了辩驳,指出:“把劳动生产说成是使‘罪犯改造自新的**途径’,未免有点过头和**化。因为犯罪学证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致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并非‘都是从不劳动开始’,而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的也并非仅仅劳动一种途径。除了劳动之外,监管改造、教育改造以及人道感化等等同样必不可少。”
第三,大量使用演绎法。在论述罪犯改造问题时,大量的论著都是进行哲学演绎式的推论,观点缺乏经验性证据的支持。在以往的一些论著中,在谈到罪犯改造问题时,往往从哲学等学科的一些基本原理出发,进行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从中得出有关改造罪犯的结论。或者变换另一种方式,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思想家和领导人的论述出发,以这些论述作为大前提,通过三段论式的推理,得出有关罪犯改造的具体结论。
使用演绎法的另一种例证是,在大量的论著中,所引用的文献只有或者大部分都是上述思想家和领导人的著作,把它们作为**的论据,极少看见对同行研究成果的引述,或者在引述时缺乏必要的注释。引用同行研究成果不加注释的现象,过去也是监狱学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学风问题。
第四,定量研究问题较多。虽然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使用定量研究方法的价值,在罪犯改造研究中试图应用调查和归纳等涉及定量因素的方法,进行实证性质的研究,但是,由于知识结构的缺陷等原因,这方面的研究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调查的样本数量太少(很多研究者调查的罪犯数量不超过100人,得出的定量研究结论推广价值有限)、使用的定量方法简单(大多数局限于**数和百分比,复杂的统计方法使用得很少)、抽样方法不科学(往往缺乏抽样,这使得研究结论缺乏外在效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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