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比夫人与表意学:符号学的形成》:
在这种意义下,翻译(历史语言和自然语言之间这种交流是不可能的)总是可能的。这种确���是基于语言和非语言的元语言特性。语际翻译发生在所有历史自然语言的共同范围内,即语言。它就像涉及语言内翻译一样包含语内翻译。因此,语际可译性发生在共同的基础上,包含为说话者所熟悉的在一门单一语言之中的共同实践,即跨语言表达能力的实践。
语言符号系统被赋予一个显著特征,这使它们区别于非语言的特殊语言,即元语言能力。语言符号系统能为自己说话,使自身客观化,让自己成为话语的客体。历史自然语言之中多重特殊语言的有效性增加了元语言用语的可能性。同样的,元语言和目标语言之间距离的拉开程度,决定着批判意识就像多语制所允许的一样内化为一门单一的历史自然语言,它不如由跨域不同历史自然语言翻译而达到的距离。因此,如果我们就可表达性考虑可译性问题,必须不可避免地同意同另一种历史自然语言的关系有利于可表达性,以及翻译不仅是可能的,甚至还会增加说话者的元语言能力。
另外,某种程度上语际翻译是语言间翻译,如同预期一样,它是基于罗西一兰迪1961(现为1998)年所称的“共同言语”来实现的。这一表达由罗西一兰迪引入,是为了将相对恒定的人类技术系统概念化,是一种广泛国际化且不受**文化界限限制的系统(Rossi-Landi 1961:165)。“共同言语”假设阐明了原文本和翻译文本之间的相似性,翻译必须考虑的既不是同形也不是表面的同构关系而是同源关系:换句话说,尽管存在差异、但联系相似性关系,相似及相像等的关系是具有遗传一结构顺序的,并由来源于两种不同历史一自然语言同享一种精致文本的事实所决定。罗西一兰迪称之为“共同言语”,即维尔比所说的联合不同语言的“共同特性”“本质社群”,也就是“共同意义”和“共同语言”。
由于言语的元语言能力,它总是有可能重新解释已经说过的,不管是在同一特殊语言中还是在同一历史自然语言中,或者更好的是在一种不同的特殊语言中以及在一种不同的历史自然语言中。可译性是语言中固有的一个特征,与所有历史自然语言特点相同,并因“共同意义”而成为可能。这一立场反对那些将历史自然语言描述成闭合的、自给自足系统的概念,就好像它反对在描述关于“语言相对论”的历史自然语言中出现差异时的**态度。
可译性问题必须与一个符号的意义问题联系起来,并且要与不能**于单一类型的符号或符号系统这一事实联系起来。从这一角度看,可译性可从一个符号规则方面加以解释。事实上,通过维尔比和皮尔斯,我们看到翻译在符号本身的概念上是隐性的。没有解释项,一个符号就不可能存在,即没有另一个符号以某种方式解释其意义的话,符号则不存在。换句话说,意义存在于符号间相互翻译的关系之中。
理论上,一个符号的解释项是没有限制的,换句话说,一个符号的意义不能被一种类型学或系统规则所局限。每次呈现意义,符号或符号系统类型就涉及为符号附有隐秘的解释项。不论解释一翻译过程是否发生在语言符号系统中,在一门单一历史自然语言的分段语言之中,在不同的历史自然语言之中,在语言和非语言符号系统中,或是在不同的非语言符号系统中,意义和翻译都是符号现象。
在我们自己的历史自然语言中,或在不同的历史自然语言中,理解一个语言符号的意义,意味着激活涉及解释项的解释过程,而这一解释项不一定仅仅是语言规则的解释项。
因此,从一种历史自然语言到另一种的翻译意味着在这个过程中运用人为限制:我们在特定的历史自然语言中,只在翻译语言的语言解释项中寻找解释项。在语际翻译的案例中,到达点必须是语言的,解释项是从我们翻译的语言中选择的。然而,经过细心观察,很明显语言符号的限制只关系到涉及语际翻译解释轨迹的目标,而这样的轨迹一点也不受从一种历史自然语言到另一种直接转变的限制,这是由于非语言符号和价值系统不可避免地也牵涉其中。
翻译困难不应该归因于翻译中文本的某种阻力。可译性是符号生命的**条件。如果出现困难,这是因为在语际翻译的情形下,解释项受到语言范围的限制,甚至更特殊的是受到某一种历史自然语言范围的限制(目标语言)。
翻译困难不会那么频繁地由一种历史自然语言所说的必须被转换成另一种的事实。真正的困难在于对交际行为有充分的理解,使所涉文本成为可能,作为一种回应翻译出其意味,假设它不是自给自足的、独立的,而是以假定它比实际设置了更多的交际关系为前提的。在实现目标语言和发现一个充分的解释项或翻译项之前,解释工作包括翻译一个暗含了多种解释项的文本,它不仅不属于目标语言,甚至也不属于源语言。相反,这些解释项必须在一个巨大的语言和非语言符号网络中找到踪迹,这一网络没有任何可能性去预见应该遵循的轨迹以及规定应去探索哪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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