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纠纷案件裁判规则解读:疑难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据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应当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据此,企业在纳税期内无应纳税款,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可见,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除了税款征收的重要功能外,还有获取纳税人税务信息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功能。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问题是有企业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企业无销售额,此时其无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无增值税应纳税款,是否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呢?答案为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抬头注明:“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七条《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只是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不填报明细表,即使无销售额仍然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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