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教育督导评估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教育督导室: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费投入督导,推动政府分担责任落实到位
1.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检查省(区、市)内各级政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资金的具体分担办法;检查省以下各级政府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情况。
2.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情况;检查以县为主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情况;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经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