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总 则 **章 基本规定 **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转化为法律规范性要求,将法律法规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使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追求。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可以强化全社会的契约精神。按照党**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应当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弘扬中华**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是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治国理念。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注释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事主体自愿参与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内容,实现意思自治的前提。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为重要的特征。 首先,平等原则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在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 其次,平等原则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后,平等原则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受到保护的。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正因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5条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注释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基本的特征。 首先,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参加。 其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决定参加民事活动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民事活动的行为方式。 再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应由民事主体自己根据本人意志自主决定。 *后,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自愿参加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相伴的是,民事主体需要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自愿或者说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约束的**的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的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还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参见《证券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3条;《合伙企业法》第5条;《商业银行法》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