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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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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 作者:(法)让-雅克·卢梭
  • 出版社:中国华侨出版社
  • ISBN:9787511381002
  • 出版日期:2020年03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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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重要的政治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通过把社会和**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他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是合法的**必须根据普遍意志来进行管理”代表了人民专制对旧有制度的替代,象征了主权和自由。
    文章节选
    [社会契约论]社会公约
    在我看来,人类过去曾身处这样一种境地:在自然情况下,危及人类生存的障碍远远超过了人赖以维生的力量,所以,如果这种原始的状况仍然存在,人类如果不进行生存方式方面的变革便会灭亡。
    但是,因为人类没有创生新力量的能力,唯有以联合的方式使用现有的力量,所以,不仅要将所有的人都聚集到一起形成一股力量,还要以某种动机为纽带,保持行动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消灭阻力,不然,人类依旧无法继续存活。
    这股庞大力量的形成需要无数人勠力同心。然而,因为每个个体都将自由与力量当成*主要的生存手段,所以要如何做才能在保证不损害自身利益及常对自己保持关怀的情况下让他们投身到集体的庞大力量中呢?以我在本书中所阐述的原理为依据,面对这一难题,我的解决方法如下所述。
    “以一种全新的形式结合起来,通过这种形式,所有参与这一结合的个体的生命与财产都将受到联合力量的庇护,所有参与这一联合的人都像过去般自由,需要服从的只是自己。”这一根本问题,需要以社会契约的方式来解决。
    受本身属性的影响,这一条明晰的契约,只要稍加变动,就会变成废纸一张、毫无作用。虽然从没有人正式公布过这些条款,但无论在什么地方,这些条款都不存在差异,无论在什么地方,这些条款都是人们公认并默认的。一旦社会公约遭到破坏,每一个人原有的权利都会立即被恢复;在约定的自由丧失之后,他有权利收回为换取约定的自由而付出的天然的自由。
    这些条款明确无误,归纳为一句话便是:所有结合者都需要向整体让渡包括人身在内的所有权利。因为,首先,既然所有的人都将自己让渡给了集体,可见对众人而言,这一条件并无区别。既然所有人面对的都是一样的条件,那么就没有人会希望它有害于他人。
    其次,因为是全无保留的让渡,所以联合体必然竭尽所能地做到**;任何结合者都不能附加额外的要求,不然,如果部分权利还归属于个人。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能对公众与个体做出裁决,如果所有的人都拥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裁判权。那过不了多长时间,个人就会自己决定所有的事情,这样一来,自然状态仍将持续,所谓的结合也会变得暴虐或徒有其名。
    *后,因为所有人进行让渡的对象都是集体而非某个个体,因为所有的人从其他结合者那里得到的权利都与他让渡的权利毫无二致,所以所有的人得到的东西都与他失去的等价,而且有了能更好地对自己的所有物进行保护的力量。
    如此这般,如果我们剔除掉社会公约中所有与本质无关的内容,社会公约便能简单地概括如下:我们所有的人都将自身及所有的力量置于公共意志之下,以公共意志为*高领导,并且将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归入这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之中着重号为原著所有。——译者著。
    以上述词句的意思来说,所有缔约者都立即不再是单独的个体了;这一结合立即就蕴生了一个有道德的共同体,在全体会议中,票数永远和与会人数等同。借由这一行为,这个有道德的共同体便实现了统一,有了生命、意志以及“共同的我”。过去,这种公共的、由所有独立的个体联合而形成的人格被称为“城邦”,现在它被称为“政治体”或者“共和国”。这个公共人格的组成成员,在它处于被动状态时,以“**”来称呼它;在它处于主动状态时,用“主权者”来称呼它;当它与同类类比时,则用“政权”来称呼它;结合者们,被笼统地以“人民”来称呼;所有能够行使主权的个体,则被称为“公民”;**律法的遵守者,会被称为“臣民”。但是,这些名词经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使用时按照其意义,对其进行严格的区分就可以了。
    目录
    [社会契约论] 小引 / **卷 / **章 **卷的主题 / 第二章 原始社会 / 第三章 *强者的权利 / 第四章 奴隶制 / 第五章 我们必须追溯到原始的约定 / 第六章 社会公约 / 第七章 主权者 / 第八章 公民社会 / 第九章 财产权 / 第二卷 / **章 主权不可转让 / 第二章 主权不可分割 / 第三章 公意是否会出现错误 / 第四章 主权权力的界限 / 第五章 生死权 / 第六章 关于法律 / 第七章 立法者 / 第八章 人民 / 第九章 人民(续) / 第十章 人民(续) / 第十一章 不同的立法体系 /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 第三卷 / **章 政府通论 / 第二章 不同政府形式的构建原则 /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 第四章 民主制 / 第五章 **制 / 第六章 君主制 / 第七章 混合形式的政府 / 第八章 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可以适合所有** / 第九章 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 第十章 政府的滥用权力和它退化的倾向 / 第十一章 政治体的死亡 / 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如何维持 / 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如何维持(续) / 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如何维持(续) / 第十五章 议员或代表 / 第十六章 政府的创建不是一项契约 / 第十七章 政府的创建 /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 第四卷 / **章 公意无法摧毁 / 第二章 投票 / 第三章 选举 / 第四章 罗马人民大会 / 第五章 保民官制 / 第六章 独裁制 / 第七章 监察官制 /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 第九章 结束语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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