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税制篇 9.8.5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 9.8.6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 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条 10扣税凭证 10.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0.1.1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见《**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提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上述公告中的第二条和第六条废止。 10.1.2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税发〔1996〕32号文件 10.1.3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0.1.4取得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 10.1.5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海关缴款书处理方式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三条 10.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 见《**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被《**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10.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见《**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被《**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修订。 10.4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应具备的资料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六条 10.5抵扣凭证及资料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3点 第五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实务 1 A公司发生(交易事实)情况 1.1 A公司购销业务发生情况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业务一:2019年8月1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元。 业务二:2019年8月10日提供纳税鉴证服务,含税销售额1030000.00元,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三:2019年8月15日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含税销售额1030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四:2019年8月5日取得展会代理收入103000.00元(含税),支付第三方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等费用82400.00元,取得差价收入206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五:2019年8月15日销售使用过的专用设备,含税价103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适用征收率3%,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含税价100000.00元。应纳税额3000.00元,减征后应纳税额2000.00元。 1.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写顺序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顺序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说明:本篇在介绍主表及附表的填报时,按上述填写顺序进行讲解。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 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情况说明 2.1.1 服务扣除项目审核情况 1.会计处理情况 业务二:2019年8月10日提供纳税鉴证服务,含税销售额1030000.00元,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三:2019年8月15日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含税销售额1030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四:2019年8月5日取得展会代理收入103000.00元(含税),支付第三方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等费用82400.00元,取得差价收入206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税务处理情况 (1)业务四发生的展会代理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的范围”的“现代服务”中“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税率,按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具体理由如下: **,征税范围确认。展会代理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有效文件规定,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包括展会代理业务。因此,展会代理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二,征税范围的大类确认。展会代理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哪个大类?增值税征税项目有五个大类:销售货物、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经分析,展会代理应属于销售服务大类。 第三,征税范围的中类确认。展会代理属于销售服务范围的哪个中类?销售服务范围有八个中类,具体包括: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经分析,展会代理应属于现代服务中类。 第四,征税范围的小类确认。展会代理属于现代服务范围的哪个小类?现代服务范围有九个小类,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经分析,展会代理应属于商务辅助服务小类。 第五,征税范围的事项确认。展会代理属于商务辅助服务范围中的哪个事项?商务辅助服务有四个事项,具体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保护服务。经分析,展会代理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事项。 第六,征税范围的项目或税目确认。展会代理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范围中的哪个项目或税目?经纪代理服务有三个项目或税目,具体包括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第七,销售额的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条第(三)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展会代理可按经纪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业务四发生支付第三方费用82400.00元为本期可扣除额,取得差价收入20600.00元按6%税率计算增值税。 (2)其他业务均取得合规发票,未发现取得不合规发票的情形。 2.1.2 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 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本期发生额2163000.00元,本期扣除额82400.00元,期末余额2080600.00元。 本期发生额数据来源:业务二销售额 业务三销售额 业务四销售额=2163000.00元(1030000.00元 1030000.00元 103000.00元)。 2.1.3 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 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2163000.00元,本期扣除额82400.00元,含税销售额20806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2020000.00元。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2.1.4 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 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项目:未发生。 2.1.5 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 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项目:未发生。 2.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见表5-1)。 3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 3.1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情况说明 3.1.1 本期减免税业务审核情况 1.会计处理情况 业务一:2019年8月1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元。 业务五:2019年8月15日销售使用过的专用设备,含税价103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适用征收率3%,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含税价100000.00元。应纳税额3000.00元,减征后应纳税额2000.00元。 2.税务处理情况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业务一,2019年8月1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元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业务二,销售使用过的专用设备,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计算应纳税额3000.00元,减征后应纳税额2000.00元。 3.1.2 减税项目 1.合计 第1栏“合计”,期初余额0元,本期发生额11000.00元,本期应抵减税额110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1000.00元,期末余额0元。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第2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期初余额0元,本期发生额10000.00元,本期应抵减税额100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0000.00元,期末余额0元。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第3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期初余额0.00元,本期发生额1000.00元,本期应抵减税额10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000.00元,期末余额0元。 3.1.3 免税项目 免税项目:未发生。 3.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情况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见表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