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一 英国作为世界宪政的母国,尽管迄今仍未有成文的宪法典,但为现代宪法制度开天辟地,夯土奠基。历史上那一幕幕政治大戏,铺陈了生生不息的宪制演进,成为宪法文明的源头活水。 1215年的《大宪章》被誉为世界宪政史的起点。这份旨在保护**利益的契约性文件,虽昙花一现便沦为权力的俘虏,但****地确认了一些法治原则,王权应受法律制约的理念得以彰显。这种现代法治常识在800年前无异于闪电划破夜空,点亮现代政治文明的烛火。《大宪章》还昭示着王权的“神圣”。纵使国王不得人心,**愤懑,却没有想“彼可取而代之”,而是维护传统政制合法性,杜绝了诸侯逐鹿的秩序坍塌,为发展至今的英国宪制奠定底线共识。 当年的**势力敌不过王权。自1485年都铎王朝开始,君主专制渐趋成型。直到查理一世专权独裁,不可一世,在风起云涌的大变革时代,仍固守专制政体,不愿和议会妥协,错失君主立宪之良机,终致人头落地,王权瓦解。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吉利竟也陷入“城头变幻大王旗”的战争哀歌。 **无小事。亨利八世遭遇婚姻变局,遂祭起宗教改革的大旗,政治改革乘兴而起。1534年《王位继承法》《**法案》《叛逆法案》的颁布,完成了英格兰和罗马教廷的分离。国王陛下取代教皇,成为英国教会在尘世间的*高元首,集圣职和俗务于一身,政教合于一体。《大宪章》宣告的王权有限早已杳无踪迹。君权源自天命,上帝之下,万人之上。“国王创造法律”,而非“法律创造国王”。除了脱离罗马教廷,宗教改革对英国国内政治亦有影响。教士垄断****职位的局面被打破,重要职务开始由俗人担任。英格兰作为一个民族**,从中世纪教会的桎梏中走出,政治世俗化。议会在处理**、教会事务中,获得了新的生命力,成为英国政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权力往往是残忍的。驯服桀骜的君主绝非易事,议会在和王权的斗争中尚还年轻。小小岛屿上,内战、共和、复辟和革命轮番登场。历史还需要等待下一次机会。 二 血流成河的暴力革命让各方力量逐渐意识到刀光剑影中没有胜者,谈判和妥协才是出路。于是,有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君主大位得以保存,但需遵照“王在议会”“王在法下”的原则。宪政史上的议会至上浮出人间。**君主制开始受到限制,并让位于议会制。议会立法高于王权。国王不再高居法律之上,而是屈居法律之下,“虚君立宪”的政治体制渐次确立。 权力从国王转向议会,议会掌握了***高权力,无所不能。除了议会自己,任何部门都无权判决议会立法无效,法官概莫能外。绵延数百年之久的普通法宪制让位给议会至上的新宪制。议会主权不仅取代国王大权,还攫取了普通法法官的规则创制权。 相比于代议制政府来说���责任内阁制更显英国宪法的贡献。议会主权的落实*初还需仰仗国王及其亲信大臣。国王既是**象征,又是行政首脑。罗伯特·沃波尔爵士(Sir Robert Walpole)1721~1742年领导辉格党内阁,集**财政大臣与**部长于一身,并亲自坐镇下议院,成为行政与立法的“中介”,沟通了国王与议会,被后世称为**位首相。内阁制初现端倪,行政权力开始从王室向内阁阁魁转移。 宪法制度的稳固为英国工业革命提供了制度动力和坚固保障,助力英格兰在18~19世纪大国崛起,击败法国,取代西班牙,夺取世界霸权,成为“日不落帝国”。 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伤了帝国元气,英国国力日渐式微,国际民族运动蓬勃兴起,昔日殖民地纷纷独立,大英帝国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为防止欧洲大陆再次沦为纳粹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俘虏,诞生了《欧洲人权公约》,英国于1951年加入。虽然《欧洲人权公约》并非高于国内法的秩序规则,并不直接在英国法院适用,但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生效,意味着英国开始承认接受国际义务的制约,英国宪法不再只是国内法,而是包括了《欧洲人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欧洲人权公约》对民主、自由的强调,推动了英国普选权的落实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虽然该公约的具体内容直到1998年才被写进英国《人权法案》,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引用该公约规定解释国内法,填补普通法漏洞。更重要的是,1966年英国承认《欧洲人权公约》中的个人申诉机制后,英国公民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控告英国政府。英国公民五次三番地将英国政府告上了欧洲人权法院。宪制主权的概念随之发生变化。 1998年《人权法案》旨在“把权利带回家”,将《欧洲人权公约》中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国内法,使公约精神在英国法律中得以落实。《人权法案》要求内阁向议会提交法案时审查其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相一致,法院应尽可能按照与《欧洲人权公约》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议会立法,如果无法作出相一致的解释,可以发布“不一致”宣告。“不一致”宣告并不导致法律无效,固然维护了议会至上,但法院作出的不一致宣告,犹如当头棒喝,令内阁和议会都将承受政治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事实上,法院作出不一致宣告的法律,都被议会和内阁作了修改。虽然议会还掌握着*终话语权,但在保护人权的议题上,法院的制衡色彩愈加明显。 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因涉及对议会和**主权的限制,被誉为“数世纪以来*重大的宪法事件”,不仅颠覆了联合王国的宪法,还有可能颠覆王国自身。为此制定的《欧共体法》成了欧盟法和英国国内法之间的“管道”,即欧盟条约上的权利义务不经英国议会确认直接成为英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其效力高于英国国内的其他法律。议会不再是国内法的**制定者,欧盟机构分享了部分英国法的制定。2009年,欧共体结束,欧盟接替。欧盟和英国议会共享主权的事实继续存在。 20世纪末**院改革,大幅减少世袭**,改由任命产生。虽仍称**院,但议员非因身份**,而在术业有专。身份的变化,让**院议员更有政治底气,敢于向政府议案说不。微妙的变动推动着议会两院权力的重构。未来**院将如何改革,尚未有定论,但致力于打造一个“更加民主和更具代表性”的**院成了不可逆转的潮流。 1975年,为决定是否留在欧共体,英国**举行了全民公投。议会主权开始受到大众民主的制约。直接民主正在成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虽然理论上议会仍然可以置公投结果于不顾,但在政治上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当下正纠结着的“脱欧”进程正能说明一切。 自加入欧共体以来的系列宪法改革,塑造了完全不同于戴雪笔下的宪法,并正推动着英国宪法迈向一个过去不曾预料的方向。 四 2016年6月,51.9%的选民在公投中支持脱离欧盟。2017年《欧盟(通知退出)法》通过,拟将现有欧盟法律转换为国内法,为英国“脱欧”做法律准备。纵有万般纠葛,英国已走上“脱欧”的不归路。繁杂的政治、法律、经济等议题,不过是表明“分手”容易“离婚”难。但正如当初加入欧盟一样,脱离欧盟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英国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流淌的文字。**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且根本性问题,都在书写着英国的宪法。诚如智者所言,英国宪法每天都在变。政制中发生的都是宪法,即便什么也没有发生,那也是宪法。但这些变化中能称为宪法的规范还是清晰可辨,从集权走向分权是宪制变迁的主旋律。 国王、议会、司法、内阁、欧盟、公投,权力下放地方,把原本由一人独享的至高王权一步步拆分为多重力量的相互制衡。**治理不再是白金汉宫或威斯敏斯特的权谋,而是“飞入寻常百姓家”,愈加凸显“我们人民”的政治力量。 这种长于历史的宪法,赋予英国宪制以神秘性,增加了他国临摹的难度,却为研习者提供了无尽的素材和无休止的乐趣(苦恼)。 五 近百年前,开眼看世界的华夏先哲已经注意到英国宪制的魅力,并致力于译介工作。雷宾南译戴雪名著《英宪精义》是该领域的扛鼎之作。历史峰回路转,中国终于踏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在此背景下,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接续先贤,为这伟大豪迈的事业添柴加薪,组织策划“英宪精义”丛书,译介英国宪制研究的精品。 本丛书以翻译英国宪法学界*新研究成果为主,注重对某个领域的精深研究,同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既吸纳英国宪法史上的经典之作,也将适当考虑国内同仁的英宪作品。寄希望于推进对英国宪法的深层研究。 本丛书出版仰赖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科研资助,幸得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支持,一批青年学者勠力同心,在这个“不发表就出局”的时代,不计报酬,不求绩效,倾心译事。凡此奉献精神,皆令人感念至深。 期待学界同仁能不吝珠玉,在本丛书选题、翻译质量等方面直言不讳,共助这份微小但并非无价值的事业。 李树忠 2020年5月16日于北京 序言 一本书修订到第5版,且经过了14次印刷,需要做点解释。本书第1版完稿于1940年,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必然会强调英国宪法对战争的服从。1946年印刷时,几乎不需要做任何修改。尽管序言写于斯里兰卡,但大多数修改都是1945年在英国完成的。那时,英国工党**获得多数票,刚刚开始执政,战后宪法如何发展难以预料。1949年的一些修改是明显的。当时我有幸成为牛津莫德林学院客座研究员,有机会重新修订本书。当时做的大多数修改好像经受了10年的检验。 本书第4版时需要做较多修改。由于年轻读者对1919年至1939年的事情不太熟悉,所以,我就试图用更新的实例来解释,但有些内容因为没有新的实例,只能沿用旧例。修改过程中,我还试图满足海外读者的需要。海外读者貌似很多,他们可能不了解英国历史。此次修改*大的变化涉及政党和选举,其余部分则主要以《内阁政府与议会》为基础。这部分*初的研究成果是业已出版的《政党政治》。这不仅使我个人的研究更加深入,还有其他人也做了深入研究。**的有牛津纳菲尔德学院、伦敦经济学院、曼彻斯特大学和布里斯托大学,其都对选举问题做出了有价值的研究。此外,现代选举还要应对民意调查、广播和电视的挑战。这些手段不仅影响到选举技术,还对政党态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些内容被重写,其他部分也作了适当修改。我希望现在这一版能够描述1964年年末英国宪法的图景。 詹宁斯 1965年2月于剑桥三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