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经济法概述
关键词
经济法economic law
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ic
经济法律关系economic legal relation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引言
经济自由与经济法
**有义务尊重和保障经济自由。尊重经济自由要求**与市场保持距离,市场运转协调的地方不应有**的影子,一旦出现运转失灵,建立在自治自由基础上的社会组织也是优先手段,而**干预居于末席,这也是所谓辅助性原则的要求。尊重经济自由仅仅是**一项消极义务,**的积极作为才是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得以实现的关键。市场是权利交换的场所,也是权利冲突的地方,不同主体的经济自由在市场上发生碰撞,划分彼此合理的界限成为必要。伦理道德、内部自律固然可以成为权利界限划分的依据,但是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是其实施的软肋。那么,超然于市场、社会之外兼具合法暴力的**就成为经济自由冲突的比较理想的裁断者。市场经济初期,经济自由对于**的要求是较小的,**按照公平正义的观念和���场规律制定法律规范——主要为民商法——界定财产权范围,经济活动的基本要件以及风险和责任的承担,如果权利冲突现实的发生,且无法以和解、调解乃至仲裁等私人方式解决,那么,**提供法庭依据前述法律规范为准绳予以裁判,并以强制力为执行的保障,*终协调经济自由之间的冲突,总之,**仍然为“守夜人”的角色。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交易复杂化,空间的扩大化,经济自由的保护需要**以更积极的姿态介入市场运行。此外,保护一方的经济自由,也意味对另一方经济自由的限制。此外,经济法对经济自由的限制还可能由于其他人权要求,例如,**运用宏观调控以履行生存权、发展权过程中也会限制一定的经济自由,又如,**执行保护、履行人权的物质基础就是通过限制公民财产权而获得的国库收入。
资料来源:闫海,《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
1.1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上早期的法律,多是诸法合一、刑民不分。随着古代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对当时简单商品生产、交换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社团法人”等调整经济关系的概念;出现了借贷、买卖、委托、合伙的契约形式的规定。虽然罗马法是欧洲奴隶社会的法律,但它所确定的某些原则、法律概念,后来也为资本主义社会沿用。
根据现有资料,一般认为,“经济法”一词*早出现在法国摩莱里在1775年著的《自然法典》一书中。德国学者莱特1906年在《世界经济年鉴》也使用“经济法”一词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
有些学者认为,有关经济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法律。但是,法学界大部分观点认为,古代法律中,虽然有部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但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一书中使用经济法一词,尚不具有严格的涵义。即使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一词,也没有概括的确切涵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产物。早期的资本主义倡导契约自由,**对经济活动一般不进行干预。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现象,**通过颁布一些法律、法令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人们把这些与传统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商法不同的法律,称为经济法。例如,1914年**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为了筹集战争物资、加强有关物资管理,先后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利用**权力对重要物质如粮食等军需和民用物质的价格实行**统治,并对居民日用品实行配给制度。当时人们把这些法令称为“战时经济立法”。1918年**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国作为战败国,为了应付经济困难,又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法规,对企业的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
随着一些新的法律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人们逐步接受了经济法一词。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日本、美国等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实现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强制干预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变革。人们逐步兴起经济法研究的热潮,使经济法逐步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为突出的是战后的日本,为了摆脱困境,振兴经济,在实行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提倡经济民主化三项原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以禁止垄断为**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工业、商业、财政金融、外贸外汇、环保等方面130多种经济法规,并在1979年出版的《六法全书》中设置了“经济法”专编,可见经济法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美国,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先后颁布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等统称为反托拉斯法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冠以经济法名称,但一般认为这些法律属于现代意义上重要的经济法。尽管经济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但世界上只有原捷克斯洛伐克曾于1967年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其他**均未单独制定经济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问内,虽然制定、颁布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没有正式称之为经济法。由于我国在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重视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宏观到微观都是实行以政府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管理体制。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指令性计划为**,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及采取行政指令、行政措施、行政手段的方法,来保障国民经济的运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全面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同时,在经济工作的方面,提出了要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搞好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课题,90年代则进一步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热潮的掀起比其他**晚了30多年,但其发展的速度、广度和深度是其他**所不及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经过近30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经济法律框架体系。与此同时,经济法研究和教学在全国范围迅速发展,这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
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在中国法学界,除了很少一部分学者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外,大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我们认为,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来调整。
经济法是调整**为维护社会经济,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要把握经济法的几点基本涵义:
(1)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表明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行以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治为前提。民商法着重于市场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方面的规范及其利益保护。但是,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表明,市场调节往往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的特点,往往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对此,仅依据民商法规则尚难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决定了**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的必要性,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正好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
从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看,经济法是**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产物,就其法律规范的特点而言,属于法学理论中的公法范畴,这类法律规范显然与调整经济关系的在法学理论中属于私法范畴的民商法范畴具有明显的区别。
(2)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和规范**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职责权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表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财产公司制的治理,**财产所有权与行政权力相分离,经济管理的单一性已被经济管理的多样性所替代,直接管理、经济管理和市场管理等多种形式均已出现。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是一种带有经济关系外壳的以权力从属关系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它的调整依附于行政调节机制,其直接目的是满足**利益的需要。为此,这部分社会关系因素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关系与直接经济管理不同,它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它发生根据不是行政指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市场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是对市场主体竞争进行管理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间接管理关系的共同点在于:他们所直接保护的利益都是社会整体,而不是单个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利益,也不是单纯的**利益。这两部分内容由经济法予以调整。
(3)经济法应确立**适度干预的原则,**机关应依法定职责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认识和区分经济管理关系,对确立经济法的原则无疑有重要意义。市场管理、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分别涉及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行政性经济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对经济关系加以区分,有利于分别确认和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利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避免用一种利益要求掩盖另一种利益要求。我们既不能保护法人、公民利益而侵害**利益,也不能以保护**利益为名侵害法人和公民的利益。三者利益的协调保护是社会安定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概括为社会公共性,它的主要作用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基于对经济法概念的上述认识,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适度干预经济和市场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
市场经济的运行以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治为前提。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退出市场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市场主体的自身运作也需有章可循。在各类市场主体中,企业是*主要的主体。以企业制度为例,企业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既不能管得太多,也不能放任自流。通过经济法规的干预协调,使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的市场主体,从而有效参与市场经营,提高市场活动质量,保障市场运转**与效率。调整这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使各类生产要素能自由流通,按市场规则配置各类资源。这需要打破条块分割、垄断、封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妨害市场功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无力清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不正常现象,这就需要**干预、协调,强化市场管理、制定市场运行的基础性规则,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有效地制止垄断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调整这一关系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尽管市场调节作为基本的调节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市场调节往往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方面,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实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防止和消除经济总量失衡等情况,更好地把社会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指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调整这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经济法主要包括有《税法》、《价格法》、《计划法》等。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能再吃“大锅饭”了,但是对劳动者基本生活应当给予保障,这也需要**进行干预。如为因遇到不可抗力的袭击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为失业、待业、**规定的*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资帮助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关系等。**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经济保障关系。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主要有《劳动法》、《工资法》、《保险法》等。
1.3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就是经济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始终贯穿着法制原则,它成了市场经济的特征。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后,**不再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管理每个经济主体的每项行为,而是采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去管理国民经济。即使采用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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