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权利和平等保护】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八条【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划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和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家 庭 保 护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监护人必须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原则】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保护及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禁**离监护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委托照护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第三章学 校 保 护 第二十五条【教育方针和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关爱帮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 锻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校车**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的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范围】 第四章社 会 保 护 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免费、优惠开放及社会支持】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交通出行优惠】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母婴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禁止限制优惠】 第四十八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的文艺作品】 第五十一条【以显著方式提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条【禁止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 广告】 第五十四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设施的特 别要求】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条【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 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和彩票】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及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禁止要求及信息查 询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第五章网 络 保 护 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十五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和产品】 第六十六条【网信等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网信等部门确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 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政府部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及**措施的应用】 第七十条【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处理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的特殊职责】 第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制度】 第七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七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未成年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举报权】 第七十九条【社会公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诉 举报权】 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强制报告义务】 第六章政 府 保 护 第八十一条【对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政府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八十四条【政府发展托育、学前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政府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政府保障校园**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障校园周边**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职责】 第九十条【政府对学生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保障职责】 第九十二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方式】 第九十四条【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对被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的配合】 第九十七条【政府应当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第九十八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政府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的 培育、引导和规范】 第七章司 法 保 护 **百条【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 **百零一条【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人员和考 核标准的特殊要求】 **百零二条【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要求】 **百零三条【办理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保护】 **百零四条【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要求】 **百零五条【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等的法律 监督权】 **百零六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百零七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百零八条【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制度】 **百零九条【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 **百一十条【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特殊保护】 **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和暴力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 家庭的特殊保护】 **百一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 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护措施】 **百一十三条【对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 **百一十四条【公检法司单位的建议权制度】 **百一十五条【公检法司单位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 职责】 **百一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参与 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 律 责 任 **百一十七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八条【对监护侵害行为的干预及追责】 **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 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条【未给予未成年人优惠政策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一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内容制品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及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幼儿园周边场所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四条【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五条【违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六条【违反信息查询及从业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七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九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百三十条【特殊用语的定义】 **百三十一条【本法适用对象的特殊规定】 **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