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澳大利亚学徒制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788年—19世纪末) 澳大利亚是一个年轻的**,其发展历史迄今不过200多年。澳大利亚还是一个移民**,其文化与教育传统带有鲜明的移植色彩。因此,如同其他的社会制度与社会现象,学徒制也是一种舶来品,是欧洲,尤其是英国模式的复制。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学徒制在澳大利亚得以逐步建立与发展起来。 **节 西方学徒制的传统 众所周知,学徒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人类社会手工业发展阶段的职业教育的雏形,也是人类社会*为古老的社会制度(Sociological Institutions)之一。在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发展进程中,正是通过学徒制培训这一独特的途径,造就了无数的能工巧匠,铸造了灿烂非凡的人类文明成果,对人类社会技术和工艺的传承和发展,以及社会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从人类文明初始,劳动教育的原始形态就已经存在,其方式是父母教自己的孩子以模仿等方式学习基本的生活技能,而这被认为是学徒制*原始的起源。据考证,*早的学徒制可以追溯到古埃及和古巴比伦时代。公元前2370年的法典中就有关于学徒制的培训的记载。《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就规定工匠要将自己的手艺传授给年轻人。到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统治时期,由于奴隶的出现,大量的工匠由奴隶承担,学徒制有所消退。在公元前600年左右至公元前400多年的新巴比伦王国(NeoBabylonian Empire)时期的学徒制就存在统一的契约格式,但内容多样。例如,学徒制训练对象为男性自由人和奴隶两种。学徒制的契约内容涉及训练费用、违约罚款、训练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学徒制的流行始于欧洲的中世纪时期。中世纪时期欧洲行会的学徒制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个是强制性(Compulsion),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性的,即用有关条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让未事先经过学徒制训练的人进入该行业工作” 。一是间接性的,只允许那些采用学徒制训练的企业进入行会。第二个特点是对学徒人数规模的人为限制,以维持特定行业的垄断地位。到了公元13世纪左右,出现了以书面契约(Indenture)的形式设置条款,学徒借此学习掌握某一特定行业的“艺术和秘技”(the Art and Mystery)。欧洲中世纪的学徒制之所以得以延续和发展,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手工业日趋发达所带来的对于工匠的需求。人们对其发展和延续的动因加以分析的时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它的发展*初是出于行会垄断的需要,其驱动力是自利(Selfinterest),行业通过对其成员和学习者施加的各种严格的限制和管控来维系自身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时至**,这种情况依旧存在。因此,教育史上人们也不会将这种类型的教育看作是属于一般民众的教育系统。 英国*早形态的学徒制是伴随着手工业行会的兴起而产生的,大致可以追溯到12世纪。到了13世纪中叶,在英格兰地区,在一些行业已经形成了稳固的学徒制模式。据考证,英国历史上*早的学徒制契约是用拉丁文书写的,可以追溯到1291年。该契约至今仍保留在英国诺福克郡**诺里奇(Norwich)。从大约1300年起,伦敦的同业公会的记录就可见到关于当时学徒制培训的情况。早年师傅作为学徒的监督者的角色比现在更为明显。例如,雇主要对学徒的品行负责,学徒要做到忠诚老实,游手好闲等行为则被看作是对“主人”(Master)的侮辱。因此契约往往包含学徒的就业条件,例如:“不得经常出入酒馆、客栈,不得打牌、掷骰游戏等非法的游戏,不得结婚。” 在13世纪时,伦敦的同业公会形成了自身的监管传统。13世纪至15世纪是这种体系的鼎盛时期。中世纪联合组成同业公会的人们发现这种合作关系可以用来维系经济的发展。当时的工业集中在小城镇和村庄,各种行业工会各自制订自己的行规。同业公会*初就是用来保护其成员,订立规则来监督生存的智力和方法,以及监管各个职业领域的就业条件。他们的基本原则就是相互保护、相互帮助、共同发展,这样反过来也促进了同业公会成员之间的特殊友谊。 例如,在英格兰,1563年颁布的《工匠法令》(Statute of Artificers)就赋予行会很大的权力,意味着英国政府**尝试将学徒制培训当作是为工艺和农业生产提供足够熟练劳动力的途径。《工匠法令》共有40个条款,其核心内容包括学徒制条款,规定任何人在没有完成“至少七年学徒期”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任何技工职业”。老板为每个熟练工人配备的学徒不得超过3名,只有经过学徒制训练的人才可以获得执业资格。根据该法令,只有接受过学徒制培训的人才能从事工艺性行业,招收的学徒的数量是根据师傅的人数确定的,以确保行业的技艺质量。后来,学徒制经由英国流传至美国、澳大利亚等英国殖民地**。 据分析,在欧洲前资本主义时期,学徒制作为一种职业训练(Occupational Training)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职业领域。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进程加剧了学徒制的衰败。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业化和新的生产技术的使用,大量的手工作坊被使用机器生产的工厂所替代,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工业化生产一方面需要两种人,一种是非熟练工人,这些工人无需像以往那样经过数年学徒制培训;另一种是高技能人才,要求经过较高的理论和知识教育,是学徒制培训无法提供的,二是到了18世纪,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政治和经济上的自由主义的兴起,行会权力逐渐削弱,在学徒制培训方面的垄断地位不复存在,逐渐失去强迫实行学徒契约,通过雇佣学徒获利的机会。**取代行会接管学徒制后,学徒制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学徒制在就业和培训方面的作用有所下降,但许多惯例和行规得以延续下来,特别是行业工会,一直在维系着严格的行规。 在英国,19世纪以后,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社会生产技术的变革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大,对劳动的分工带来了重要的影响。大量的手工作坊被工厂所替代,在生产过程中机器也开始取代原先的手工工具。机器的使用又带来劳动的进一步分工,生产被划分成大量不相关联的任务。这种情况带来的结果便是各行业的工匠被工厂的机器所取代。为满足新的科学技术的需要,对工人的技术训练变得十分迫切,而原先由手工业行会主导的传统学徒制已经无法满足新的学徒制培训的需要。1814年,实施了两个半世纪的管理传统学徒制的《工匠法令》被废除。但在法令被废除后,英国的学徒制在大多行业都依然存在,只是形态发生了转变。学徒制不再受法律约束,而只是师傅与学徒及其监护人之间的自由合同或协议,没有对学徒人数和学徒期限的规定了。缺少了对雇主的强制性要求,这一时期,学徒的利益主要是依靠行业工会来维护的。 近代欧洲**,特别是英国学徒制的传统与制度,对澳大利亚具有重要的和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