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事变更,亦称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不可预见、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重大改变的客观情况。
情事变更原则是处理因情事变更致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的一项法律原则。当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后,若令当事人继续履行原合同,则会给当事人带来不曾预见的重大损失,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据情事变更的原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自始显失公平的区别
1.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情事变更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三不能”,?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专指合同的情事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重大障碍;不可抗力不仅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不构成侵权责任。
(3)情事变更不是合同不能履行,而是如果继续履行将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嗣后显失公平);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
(4)对情事变更的救济方法是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情事变更的救济也就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阻却事由。
2. 情事变更与自始显失公平的区别
(1)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结果显失公平,称为嗣后显失公平;自始显失公平是合同成立时就显失公平。
(2)情事变更是客观原因,与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关;自始显失公平,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另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意图。
(3)对情事变更的救济方法是依照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情事变更的救济也就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