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生态补偿的国际经验与借鉴——国际专家的视角
3.1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的概念与动机
3.1.1 PES的概念
生态系统服务:有许多与“生态系统服务”意思相近的词语,如“环境服务”与“生态服务”等,为简明起见,本章统一使用“生态系统服务”这一词语。表3.1列出了自然界所提供的各种生态系统服务。
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指对生态系统服务管理者或提供者提供补偿的范围。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这些补偿计划都处于发展和形成阶段——包括从生态系统服务受益人与提供者之间的一次性补偿到限额交易市场等。但是,PEs定义的核心都是由土地管理者自愿提供的服务,其支付情况根据其承诺提供的���务而定。
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管理的农村土地所有者进行的一次性交易,另一种是更复杂的“市场”机制(涉及在众多购买者与销售者之间进行交易)。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立了较完整的环境污染**政策体系,对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管理都有较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手段。但在自然生态保护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面临着政策结构性缺位的挑战,特别是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严重短缺,无法解决诸如**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这类生态保护与污染**问题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规律在发生着作用,即由于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护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责任人丧失保护的经济压力。这种环境及其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威胁着地区间和不同人群间的公平发展、和谐发展。要解决这类问题,就需要建立一种能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政策,这就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政策含义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