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哪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谁主张、谁举证”,有些情况下,原告受到侵害提出主张,但是因为难以取证,或者由原告取证成本太高而由被告提供证据却比较容易,这时法律就会从公平的角度或者保护弱势一方的角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原告主张被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原告不用提出证据证明,而由法律规定由被告就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举出证据,就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例如,张三经过一个小楼,被楼上掉下来的一盆花砸伤了,张三起诉小楼的主人李四,这时张三就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是李四的过错导致花盆跌落砸伤了自己,而李四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花盆的跌落不是自己的责任,比如证明当时自己家里没人,是因为大风的原因或者证明并非自己而是其他人碰掉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就要对张三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侵权诉讼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6)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机构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