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墨子虽非法家者流,然其法学思想则注重尊天,殆不脱神权之观念。至孔子之论政也,则主张人治。其论法也,则主张礼治。其言曰: 君子....修已以敬....修已以安人....修已以安百姓。 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观其持论,实已抉发政治法律之精神,专在以身作则。又其法律思想,以德礼为本,以政刑为��,注重感化主义,而不取惩罚主义,实与现代法治之精神相合。不特此也,其主张杜息争端,则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其主张废除死刑也,则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吾国法系,当春秋时已渐次组成。上述法律上之*高原理及根本原则,在孔子已阐发无遗。而儒家如曾子、孟子,则继承其系统者也。《论语》所载曾子之言曰:“孟氏使阳肤为士师(即法官)。问于曾子,曾子日:‘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其言实可为后世之听讼者法。汉唐以后之酷吏,动以严刑取供,则曾子之罪人也。 孟子固儒家者流也,而其论法,则不仅注重礼义,而又兼注于社会政策之救济,其言曰: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周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 孟子之目光,盖以人不幸而罹于罪恶,皆由经济压迫所致。故从根本施以救济之方法,以期减少犯罪之人,实为刑事政策之必要,而又合于民生主义之精神。于二千年前,已有发明。在中华法系上,可谓独树一帜者矣。 要之,儒家之论法也,皆以道德为体,以法律为用。在法学派中,属于“自然法学派"(即理性法),而与“道”“墨”二家之学说颇有相同之点。试取二家之说以证明之。老子之言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亦以自然为法之模范也。墨子之言日:“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质言之,即以自然法为标准,以示人为之模范也。法家之所谓法,其根本观念,要不外此。 我国法治主义之产生,起源甚早。而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则在儒道墨三家之后。其学理上之根据,即以儒道墨三家为其先河。故法家者,承儒道墨三家之末流,嬗变汇合而成者也。中华法系之进化,划分两大鸿沟:在公法上则由自然法而进于人为法,在私法上则由宗法而行为国法。法学思想之蜕变,皆有系统之可寻。吾人研究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不可不探索其源流之所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