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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中国法研究——丁元普法学论著选(华东政法大学70周年校庆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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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中国法研究——丁元普法学论著选(华东政法大学70周年校庆丛书)

  • 作者:丁元普 著 史志强 编校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ISBN:9787100210973
  • 出版日期:2022年07月01日
  • 页数:420
  •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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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收录了民国时期**法学家丁元普的两部专著及十四篇专文。编者根据作品研究内容将其分为三编(中华法系研究、中国法研究、比较法研究),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断句、校订和注释。所选作品基本涵盖了丁氏法学研究各领域的代表性作品,尤其涉及“中华法系”理论、宪法学、比较法学等丁元普均有精深的研究的领域,不仅对于全面展现这位近代中国法学大师的学术成果与思想内涵、填补学界相关研究的空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而且有助于当下中国法学界研究中华法系的缘起与脉络,对于了解民国时期法学界的关注**与研究视角,以及认识重构中国的法学学术发展史均有重要意义。
    文章节选
    故墨子虽非法家者流,然其法学思想则注重尊天,殆不脱神权之观念。至孔子之论政也,则主张人治。其论法也,则主张礼治。其言曰: 君子....修已以敬....修已以安人....修已以安百姓。 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观其持论,实已抉发政治法律之精神,专在以身作则。又其法律思想,以德礼为本,以政刑为��,注重感化主义,而不取惩罚主义,实与现代法治之精神相合。不特此也,其主张杜息争端,则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其主张废除死刑也,则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吾国法系,当春秋时已渐次组成。上述法律上之*高原理及根本原则,在孔子已阐发无遗。而儒家如曾子、孟子,则继承其系统者也。《论语》所载曾子之言曰:“孟氏使阳肤为士师(即法官)。问于曾子,曾子日:‘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其言实可为后世之听讼者法。汉唐以后之酷吏,动以严刑取供,则曾子之罪人也。 孟子固儒家者流也,而其论法,则不仅注重礼义,而又兼注于社会政策之救济,其言曰: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周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 孟子之目光,盖以人不幸而罹于罪恶,皆由经济压迫所致。故从根本施以救济之方法,以期减少犯罪之人,实为刑事政策之必要,而又合于民生主义之精神。于二千年前,已有发明。在中华法系上,可谓独树一帜者矣。 要之,儒家之论法也,皆以道德为体,以法律为用。在法学派中,属于“自然法学派"(即理性法),而与“道”“墨”二家之学说颇有相同之点。试取二家之说以证明之。老子之言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亦以自然为法之模范也。墨子之言日:“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质言之,即以自然法为标准,以示人为之模范也。法家之所谓法,其根本观念,要不外此。 我国法治主义之产生,起源甚早。而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则在儒道墨三家之后。其学理上之根据,即以儒道墨三家为其先河。故法家者,承儒道墨三家之末流,嬗变汇合而成者也。中华法系之进化,划分两大鸿沟:在公法上则由自然法而进于人为法,在私法上则由宗法而行为国法。法学思想之蜕变,皆有系统之可寻。吾人研究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不可不探索其源流之所自也。
    目录
    前言 **编 中华法系研究 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其将来 中华法系与民族之复兴 中国法制史 序 目录 绪言 **章 法律之起源及其沿革 第二章 古代宪政之创始 第三章 地方自治制度 第四章 家族社会制度 第五章 经济制度之变迁 第六章 法典之编纂及刑法之变迁 第二编 中国法研究 关于救济金融之抵押权问题 中国币制之变迁 对于《强制执行法》之意见 现代法律与民生主义 所得税与各种赋税之比较 战时经济问题 《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要论 第三编 比较法研究 比较宪法 序 目录 绪论 **章 立宪政体之各种形式 第二章 宪法之种类及范围 第三章 立法部之构造及组织 第四章 行政制度之比较 第五章 领土及人民 结论 各国新宪法与三民五权之比较 法律上之婚姻问题 法律基于权利之问题 独任制与合议制之审判问题 法学思潮之展望 代后记:中华法系的起源与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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