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第487号]
姚凯高利转贷案——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凯,男,1966年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鞍山市农垦局汤岗子畜牧厂工人。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逮捕。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凯犯高利转贷罪,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其与鞍山市轧钢厂合伙做生意,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其辩护人提出,姚凯将从银行开出的合计9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轧钢厂的行为系出票行为,而非转贷行为;票据资金不属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姚凯从鞍山市轧钢厂取得的75万元不是利息,而是利润,故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成立。
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鞍山市第六粮库主任林占山(另案处理)得知鞍山市轧钢厂缺少生产资金急需融资,便找到被告人姚凯(与其系同学关系)商议,由姚凯出面办理营业执照,利用林占山与银行相关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借给鞍山市轧钢厂以从中获利。姚凯于1997年9月承包了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借给鞍山市轧钢厂。
1997年11月,被告人姚凯以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名义向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500万元。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时,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在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所设账户内没有存入保证金,也没有向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担保。林占山、姚凯将这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给鞍山市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35万元。
1999年6月,被告人姚凯以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名义向鞍山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490万元。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时,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在鞍山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所设账户内存款l0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由鞍山市轧钢厂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鞍山市农业银行营业部、鞍山市轧钢厂三方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林占山、姚凯将这4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给鞍山市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40万元。
上述两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本金人民币计990万元均由鞍山市农垦工贸公司返还给银行。
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姚
…… 作为*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4月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
本书分为案例;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刑事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裁判文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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