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以**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在这里需要研究什么是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核算对象。[1993]财会字第02号文件印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即以每栋独立的房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对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近,并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群体开发项目,也可合并作为一个成本对象。如果房地产企业以每栋独立的房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则适用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即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房地产企业以开发小区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同样也适用该文件的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要能将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就可以执行《土地增值税条例》对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增值率不大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项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的情况,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应当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起开征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各地对土地增值税只预征不清算,造成**税款流失,使得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2006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按税法规定时间预征,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006年12月28日,**税务总局为扭转长期以来各地对土地增值税只预征不清算的状况,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2月开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项税负较重的税种。该税种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的计算较为复杂,适用税率的弹性较大,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严谨,纳税审报表填报与房地产开发过程、会计核算密切衔接,是一个计算复杂、清算难度较大的直接税种。**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部署,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引起较大震动。
但是���在2007年度税收专项检查中,土地增值税检查收效甚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究诘原因,主要是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法规知之甚少,纳税人不知道如何计算缴纳,税务人员也不知道如何清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