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提及的是,30年代后,中国出现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理论和实践,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1931年11月在革命根据地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革命的**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只是一个在战争时期产生的纲要,但它总结了革命根据地的经验,对加强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发挥劳动人民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党派和个人一致抗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停止内战,组织千百万人民群众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方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于1941年11月制定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它是团结抗战的纲领,是“三三制”原则下的民主建设纲领,同时也是一个人权保障的纲领。在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政权的性质是无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开始由参议会向人民代表会议转化。为了反映这些变化,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于1946年4月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文件对人民权利、政权组织、法律制度、经济、文化方面均有原则性的规定。后来由于忙于战争,使得将其细化为宪法草案的工作陷于停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