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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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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知识问答

  • 作者:本书编写组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04690
  • 出版日期:2003年09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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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管理”二字,从而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记的特征。
    适应婚姻法的修改,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统一了婚姻登记的程序。
    将结婚登记需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本人做出无配偶声明。
    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同时下放了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权限。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新条例的立法背景、精神实质、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实用指南。通过对新条例内容的阐释,让大家对这个行政法规的条文了解得更多一些,理解得更深一些,运用得更加得心应手一些。为了满足不同读者对理解这部法规的不同需要,我们尽可能实现理论和实用的结合,并尽可能做到通俗、明了。
    目录
    编写说明
    《婚姻登记条例》的新思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婚姻登记条例
    **部分 总则
    1.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起因
    2.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所贯彻的指导思想
    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主要内容
    4.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5.条例的修改过程
    6.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7.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进行的调整
    8.新条例对婚姻登记员资格条件的要求
    9.对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收费的规范
    第二部分 结婚登记
    1.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结婚登记方面的新规定
    2.新《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主体和结婚登记程序的规定
    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4.新的状况证明制度不会增加道德风险
    5.在内地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6.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7.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8.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登记不再要求向婚姻机关提供婚前健康(医学)检查证明
    9.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情形
    10.我国结婚登记的法定婚龄
    11.婚姻登记机关对非双方自愿的当事人不得给他们进行登记结婚
    12.对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进行结婚登记
    13.禁止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的原因
    14.如何理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5.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6.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补办结婚登记程序的规定
    17.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的规定
    第三部分 离婚登记
    1.协议离婚以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的意义
    2.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
    3.诉讼离婚的特点以及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的确定
    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协议离婚对象的具体要求
    5.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6.要求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办理的原因
    7.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8.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的三种情形
    9.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进行审查和登记的程序规定
    10.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复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部分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书
    1.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建立婚姻档案的要求
    2.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后的判决书归档问题
    3.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书的规定
    第五部分 罚则和附则
    1.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2.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规定的法律责任
    3.关于对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授权规定
    5.婚姻登记证书的式样的制定和监制
    6.结婚证、离婚证的收费
    7.《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废止规定
    附录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6.*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7.*高人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8.外交部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9.*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0.*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12.民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通知
    编辑推荐语
    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管理”二字,从而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记的特征。
    适应婚姻法的修改,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统一了婚姻登记的程序。
    将结婚登记需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本人做出无配偶声明。
    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同时下放了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权限。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新条例的立法背景、精神实质、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实用指南。通过对新条例内容的阐释,让大家对这个行政法规的条文了解得更多一些,理解得更深一些,运用得更加得心应手一些。为了满足不同读者对理解这部法规的不同需要,我们尽可能实现理论和实用的结合,并尽可能做到通俗、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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