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概论
**节 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
一、证据
二、证据法
第二节 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
一、早期法典
二、《示范证据法典》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
四、《联邦证据规则》
第三节 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二、普通法
第四节 证据法的目的
一、查明事实真相
二、促进诉讼效率
三、促进公共政策
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
第五节 《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
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第二章 举证责任和假定
**节 举证责任
一、出示证据的责任
二、说服的责任
第二节 假定
一、假定和推理
二、规定假定的理由
三、假定的法律后果
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
五、假定举例
第三节 对前提事实的确定
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
第三章 司法确认
**节 概述
一、司法确认的定义
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
四、立法事实
五、背景事实
第二节 对事实的司法确认
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章 证据的相关性
**节 证据可以被采纳的*低要求
一、重要性
二、相关性
三、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四、相关性证据
五、证据的有限采纳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和形式
一、证据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演示证据
第三节 相关性证据
一、《联邦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三、如何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第四节 相关性证据的排除
一、相关性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排除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三、因为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第五章 性格作为证据
**节 概述
一、什么是性格证据
二、性格作为证据的一般前提
第二节 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三节 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四节 反强奸条例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第五节 特定的不当行为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三、性骚扰案件以及骚扰儿童案件
第六节 习惯作为证据
第六章 言词证据
**节 证人的作证能力
一、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二、现代法律对证人作证能力的修改
第二节 死者条例
一、“死者条例”的一般规定
二、“死者条例”的目的
三、“死者条例”的共同特征
第七章 质证证人
**节 诱导性问题
一、概述
二、可以使用诱导性问题的情况
第二节 交叉质证
一、交叉质证的目的
二、交叉质证的范围
三、附属事实
第三节 反对、动议排除证据和提供证明
一、概述
二、反对
三、反对的合适方式
四、反对的根据
第四节 提示证人的记忆
第八章 弹劾证人的可信性
**节 概述
一、定义
二、可以弹劾证人的时间
三、谁可以弹劾证人
四、支持自己的证人或者增加自己的证人的可信性
第二节 弹劾证人的方法
一、证人对当事人有偏见或者与案件有利益关系
二、证人的感觉器官或者智力状况有缺陷
三、使用不良品格弹劾证人
四、前后不一致的陈述
五、互相矛盾
第三节 法庭传唤证人以及盘问证人
第四节 恢复证人的可信性
一、一般原则
二、恢复证人可信性的方法
第九章 免予作证的特权
**节 概述
一、免予作证的特权的含义、理由
二、法律渊源
第二节 律师一客户特权
一、客户
二、律师
三、特权的持有人
四、保密的信息
五、信息的保密性
六、律师一客户特权不适用的情况
七、特权期限
第三节 医生一患者特权
一、规定医生一患者特权的理由
二、医生一患者特权的持有人
三、信息的秘密性
四、受保护的信息
五、以诊断和**疾病为目的
六、例外情况
第四节 精神病**师一患者特权
第五节 配偶特权
一、配偶作证豁免特权
二、婚内秘密交流特权
第六节 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一、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的理由
二、谁可以主张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三、不得自证其罪特权的保护范围
四、引用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的方法
五、放弃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十章 意见作为证据
一、非专家意见作为证据
二、专家意见作为证据
三、意见作为证据可以包括案件争议的*基本问题
四、法庭指定专家证人
第十一章 传闻证据——一般规定
**节 概述
一、传闻证据的定义
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三、什么是庭外陈述
四、使用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所宣称事实的真实性”
五、非人类陈述一机器或者动物语言
第二节 《联邦证据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
一、证人从前的陈述
二、利益冲突当事人的承认
第十二章 传闻证据的例外一陈述人不能作
**节 概述
一、规定传闻证据例外情况的理由
二、陈述人不能作证
第二节 陈述人不能作证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况
一、陈述人先前的证词
二、违反利益的陈述
三、死前声明
四、关于个人历史或者家族历史的陈述
五、用于指控导致陈述人不能作证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
第十三章 传闻证据的例外——证人不必出庭作证
一、陈述人的当前思想状态
二、脱口而出的陈述
三、陈述人当前的感觉印象
四、关于身体状况的陈述
五、过去记忆的记录
六、商业记录
七、官方记录
八、权威著作
九、记录不存在
十、人口动态统计
十一、历史文献以及影响财产权益的记录和文献
十二、法庭判决
十三、名声
十四、家庭记录
十五、市场报告
十六、“剩余例外”条款
十七、多重传闻证据
第十四章 物
**节 概述
一、物证的定义
二、物证的分类
第二节 采纳物证的一般条件
一、对物证进行确认
二、对实物证据进行确认的基本步骤
三、谁承担对实物证据进行确认的责任
四、对物品进行确认的方式
第三节 与物证有关的特殊问题
一、复制品
二、在确定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展示幼儿
三、当庭展示伤疤等
四、绘画、素描、地图、表格和模型等
五、陪审团观察案发现场
六、买验
第十五章 书证
**节 概述
一、书证的定义
二、对书证进行确认的理由
第二节 对书证进行确认的具体方法
一、确认书证的外在方法
二、书证的自我确认
三、对口头陈述的确认
第三节 *佳证据规则
一、概述
二、*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三、文件副本的使用
四、第二手证据的采纳
五、法官和陪审团的功能
附录一联邦证据规则
附录二证据法术语中英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