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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李老师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7335588169    地址:河南省 郑州市 金水区 金水区龙子湖街道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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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开学季订单量比较大些,按照下单时间顺序发出,多仓发货,如果不便,敬请谅解!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习题集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6元(首件(多仓另算)),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PS: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店铺介绍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的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多仓发货,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 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5、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交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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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陈忠林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法分论-(第二版)
出版日期:2012年10月
ISBN:9787040356250 [十位:7040356252]
页数:451      
定价:¥41.90
店铺售价:¥6.70 (为您节省:¥35.20
店铺库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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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二版)》内容提要:
《刑法分论(第2版)》以我国《刑法》等现行法律为依据,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对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进行全面阐述,立意在于通过对刑法基本原理、内容和实践问题的介绍,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法分论(第2版)》在吸收同类教材优点和通说的基础上,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有所创新,不拘泥于我国现行刑法立法所确定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结构,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与发展的趋势,在内容上作了补充,力求突出特色,体现教材的创新性。 刑法分论-(第二版)_陈忠林_高等教育出版社_
《刑法分论-(第二版)》图书目录:
**章 刑法分论概说
**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第三节 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
第二章 危害****罪
**节 危害****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罪
**节 危害公共**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的犯罪
第六节 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的犯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暴力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 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 非法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型犯罪
第三节 贿赂型犯罪
第十章 渎职罪
**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四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阅读参考文献
《刑法分论-(第二版)》文章节选: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四种情况。
简单罪状,是指只描述犯罪*基本特征,不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的罪状。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刑法》第240条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等,都是简单罪状。这种罪状描述方式具有文字简练的优点,多适用于描述那些犯罪特征众所周知,犯罪构成要件内容主要根据总则规定补充的传统犯罪。
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58条中关于“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描述,就属于叙明罪状。这种描述方式具有内容清楚的特点,有利于人们理解和掌握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含义,多适用于那些犯罪成立条件特殊,并容易与相似的非犯罪行为相混的犯罪。
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罪状仅仅为“过失犯前款罪的”,其具体内容就只能引证该条第1款中关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来说明。运用引证罪状可以避免重复,达到精练条文的结果,一般只适用于那些犯罪特征在刑法其他条款中已有规定的犯罪。
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关于铁路运营事故罪罪状的规定就属于空白罪状。这种罪状具有必须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才能确定具体构成要件的特点,适用于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前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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