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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李老师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7335588169    地址:河南省 郑州市 金水区 金水区龙子湖街道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
促销广告:买书,就上特惠教材旧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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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开学季订单量比较大些,按照下单时间顺序发出,多仓发货,如果不便,敬请谅解!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习题集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6元(首件(多仓另算)),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PS: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店铺介绍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的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多仓发货,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 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5、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交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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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林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商法练习题集(第二版)
出版日期:2009年04月
ISBN:9787300104744 [十位:7300104746]
页数:326      
定价:¥29.00
店铺售价:¥5.00 (为您节省:¥24.00
店铺库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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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练习题集(第二版)》内容提要:
本套“练习题集”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配套辅导用书,按照教材的章节安排了同步练习题,帮助学生切实掌握课程内容,真正把专业知识学好。每章都设有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等题型。这套“练习题集”还考虑到了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和考研的需要。从历年**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中精选了部分经典的试题,帮助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难度、角度和形式,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复习。从一些法学名校(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历年考研试题中精选了部分试题,另外,专门设计了一个“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栏目,以拓展学生学术视野,对考研的同学掌握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亦有较大帮助。除了每章的自测题外,全书还专门设计了三套综合测试题,同学们可以在学完本门课程后自己测验一下学习的效果。这套书当然也可以为老师服务,大量的试题足够老师从中抽取部分作为测试的内容。
《商法练习题集(第二版)》图书目录:
**编 商法总论
**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行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六章 商事账簿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概述
第八章 公司设立
第九章 公司治理
第十章 公司变更、终止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一章 证券与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主体制度
第十三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十四章 证券交易制度
第十五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十六章 证券监管制度
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
第十八章 汇票
第十九章 支票和本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二十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二十二章 保险合同分论
第二十三章 保险业法
第六编 破产法
第二十四章 破产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 破产程序法
第二十六章 破产实体法
综合测试题(一)
综合测试题(二)
综合测试题(三)
参考书目
《商法练习题集(第二版)》文章节选:
**编 商法总论
**章 商法概述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商事主体是指不含有自然人特征的经营单位,商行为是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
2.中世纪商人法:指的是11世纪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是:(1)客观性,即各种权利和义务变得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即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的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3)权利的互惠性,即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因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地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即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即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一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即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中世纪商人法的基本特点主要有:价值取向上坚持商人主义;法律渊源上以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事法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内容上主要调整工商活动、商人资格的取得、商业合伙、商事代理、商品买卖、商业信用、商业票据、保险、商业账簿等;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非成文性;教会法仍起着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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