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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李老师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7335588169    地址:河南省 郑州市 金水区 金水区龙子湖街道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
促销广告:买书,就上特惠教材旧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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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开学季订单量比较大些,按照下单时间顺序发出,多仓发货,如果不便,敬请谅解!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习题集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6元(首件(多仓另算)),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PS: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店铺介绍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的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多仓发货,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 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5、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交易帮助
第一步:选择图书放入购物车。
第二步:结算、填写收货地址。
第三步:担保付款或银行汇款。
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胡雪梅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英国侵权法(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ISBN:9787562030836 [十位:7562030839]
页数:379      
定价:¥39.00
店铺售价:¥15.60 (为您节省:¥23.40
店铺库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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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店主: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733558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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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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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3 17:48:09]
    朱**
    上海市
  •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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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3 17:14:50]
    王*
    深圳市
  • 100分
    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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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1 21:09:44]
    张**
    东莞市
  • 100分
    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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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16:05:04]
    向*
    上海市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4-05-10 11:39:04]
    谢**
    咸宁市
    神经生理学 ¥22.40
《英国侵权法(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内容提要: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探讨了生态损害及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生态损害之社会化填补的观点,论证了生态损害社会化填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详细论述了生态损害社会化填补法律制度的构建。《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观点新颖,弥补了相关研究领域的空白,论证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资料翔实,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英国侵权法(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图书目录:
自序
**章 绪论
**节 术语解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法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目的与分类

第二章 侵犯人身
**节 暴力威胁和暴力侵犯
第二节 错误拘禁

第三章 侵犯土地
**节 侵权构成
第二节 抗辩与救济

第四章 侵害动产
**节 概述
第二节 侵占动产
第三节 侵犯动产

第五章 过失(一):概述
**节 过失侵权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过失的含义和构成

第六章 过失(二):关注义务的认定
**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特殊问题:不作为
第三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特殊问题:特定的原告
第四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特殊问题:特别的被告
第五节 关注义务认定的特殊问题:特殊的损害

第七章 过失(三):违反关注义务
**节 认定标准及实质
第二节 考量因素
第三节 过失的证明

第八章 过失(四):原因及损害的遥远性
**节 原因
第二节 损害的遥远性

第九章 过失(五):抗辩
**节 共同过失
第二节 同意
第三节 违法行为

第十章 占有者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占有者对访问者的责任
第三节 占有者对非访问者的责任
第四节 相关问题

第十一章 违反制定法责任
**节 侵权构成
第二节 抗辩及其他

第十二章 产品责任
**节 违反制定法责任:产品缺陷责任
第二节 普通法责任:过失责任

第十三章 雇主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雇主对雇员的过失责任
第三节 雇主为雇员的替代责任

第十四章 妨害
**节 私人妨害
第二节 公共妨害

第十五章 严格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Rylands v.Fletcher案责任
第三节 动物致害责任

第十六章 损害名誉
**节 侵权构成
第二节 抗辩
第三节 救济
第四节 相关问题:损害名誉与隐私权保护

第十七章 故意侵害经济利益
**节 欺诈与恶意诋毁
第二节 假冒与泄露秘密
第三节 妨害合同
第四节 合谋与胁迫
第五节 以非法手段妨害经营

第十八章 滥用法律程序
**节 恶意控告
第二节 其他

第十九章 救济
**节 概述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三节 诉讼时效
第二十 章附论
**节 简要小结
第二节 若干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
《英国侵权法(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文章节选:
**章绪论
**节 术语解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法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显然,侵权行为(Tort)与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是侵权法中两个*基础性的概念,但英国学者却对给这两个术语下**的定义缺乏应有的热情。所以,在许多英国侵权法的教科书上根本找不到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定义,如在谈到侵权行为的含义时,大多数教科书是这样简单介绍的:Tort(侵权行为)一词起源于拉丁文Tortus,其本意是Twisted(扭曲的)或Crooked(扭曲与不正当的),该词经由法国传人英国,成为Wrong(错误的,错误)的同义语。逐渐地,这一词语演变为专门的法律用语。当然,也并非所有学者都如此,如**的侵权法专家Fleming教授就在其久负盛名的《侵权行为法》一书中给侵权行为下过这样的定义:“从非常通俗的角度而言,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而不是指违反合同,对此损害法律将予以赔偿之补救。”但Fleming教授自己也认为:“这一定义既不新颖,严格说来也不准确,因为有时候,自力救助与禁止令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救济。”而关于侵权责任,另一**的侵权法专家Winfield教授认为:“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系由违反法律所预设的义务而产生,该义务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该义务,(权利人)可通过索赔诉讼得到补救。”[4]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从上述定义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Winfield教授是在给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下定义,然而,英国学者却多将其视为侵权行为之定义。实际上,较早出现该定义、由Winfield教授本人和另一位作者合写的《温菲尔德与约洛维奇论侵权》一书也是有意将其作为侵权行为之定义的。 写完本书的*后一个字,我有如释重负的欣慰和快乐。因为,我终于完成了N项艰难任务和久积的心愿:
终于完成了作为厦门大学民商法博士后的出站研究报告:《英国侵权法研究》,压在心头2年的沉重石头终于卸去。同时,还终于将花了N多洋银子,不远万里从英国买回的资料用了一部分,心里总算找到了一点没白花冤枉钱和白费冤枉力气的平衡感。
终于了却了在2003年1月从英国留学返回国内时所立下的两桩心愿:其一,为我国那些即将或预备去英国攻读学位并选修侵权法的莘莘学子们写一部关于英国侵权法的书--当然是中文的--也好使他们在“黑暗”中摸索的时间更短些。其二,为我国法律界写一部原汁原味的关于英国侵权法的作品,以聊尽自己对我国侵权法研究的微薄之力。而所谓原汁原味是指努力做到不曲解、不篡改、不添油加醋、不断章取义!我想,前一桩心愿的完成当是没有疑义的。因为我确信,即将或预备去英国选修侵权法的学子如预先购置此书一阅,当不会觉得自己的购书款花得冤枉!而后一桩心愿完成的效果如何则非愚智所能预料。对此,我能说的只有:我已尽了自己到目前为止的全部之力--学识、才华、时间、资料、精力!其余的且让时间去说吧!我现在惟一想对自己说的是:休息,好好的休息--至少半年!
*重要的是,我终于了却了在2004年1月3日博士论文答辩后立下的心愿:毕业后的**部作品将敬献给恩师李开国教授。
《英国侵权法(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作者介绍:
胡雪梅,女,1966年出生于江西德安,系法学教授·博士(后)。曾自号为“一然”,现自号为“然与”,拟于将来某时自号为“与然”。1986年自江西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自南昌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2004年自西南政法大学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1月~2003年1月,以教育部公派访问学者身份留学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2005年7月~2007年7月,于厦门大学从事民商法博士后研究。现任教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