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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小小书坊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969862975    地址:北京 北京市 海淀区 学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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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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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主营绝版稀缺类图书。库存不断更新,敬请收藏本店。所有书籍默认正版,有特殊情况会提前联系说明,尽可放心选购。本店默认普通快递(快递不到的,平邮)提交订单系统提示邮费(精装,厚重,成套图书按实际收取)。标明十成新的都是库存新书,未标明的是二手书8成新左右。因人手有限,还有大量的书暂未上传,如未找到所需图书,可联系本店订购。咨询加微信15969862975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希望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谢谢您再次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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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许崇德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第四版)
出版日期:2009年06月
ISBN:9787300107509 [十位:7300107508]
页数:309      
定价:¥28.00
店铺售价:¥12.60 (为您节省:¥15.40
店铺库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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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版)》内容提要:
本书除绪论外共7章:**章“宪法总论”,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宪法与宪政,宪法结构,宪法制定、修改、解释和违宪审查。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包括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性质”,包括**政权的**本质、与**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政权的经济基础、“三项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第四章“**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和**象征。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六章“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的民主程序。第七章“**机构”,包括**机构概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国务院、**军委、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宪法(第四版)》图书目录:
绪论
**章 宪法总论
**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第四节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宪法结构
第六节 宪法制定
第七节 宪法修改
第八节 宪法解释
第九节 违宪审查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性质
**节 **政权的**本质
第二节 与**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
第三节 **政权的经济基础
第四节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第四章 **形式
**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结构形式
第三节 **象征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三节 政治权利
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五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七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第八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六章 选举制度
**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第七章 **机构
**节 **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九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附录Ⅰ 【问题与思考】参考答案
附录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四版)》文章节选:
**章 宪法总论
**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近代以来,一国的法的体系都是由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诸多法的表现形式构成的,实际上,宪法是一个**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一方面,对于法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作为一个**的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宪法也同样具有。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制定或者认可的,被奉为法的形式的统治**意志的体现,并由**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是统治**治理**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另一方面,宪法是**的根本法、**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是**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而言的,而仅仅是就有成文宪法即具有形式意义的宪法的**而言的。在仅有不成文宪法的**,其“宪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在这类**,没有宪法与法律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只有法律内容上的差异。成文宪法**通常规定于宪法典中的内容,被这类**规定为法律的内容,仅仅是把这类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是完全相同的,其法律效力亦就完全相同;在这类**,宪法的地位也就是法律的地位,宪法性法律与规定其他内容的法律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宪法秩序也就是法律秩序。议会通过一项宪法性法律,在以后的立法中又通过了一项法律,该项法律与此前通过的宪法性法律在内容或者精神上有所抵触,.只被看作是对前一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而不被看作是违反了宪法性法律。因此,在这类**并不存在成文宪法**一般为保障宪法地位和权威而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在这类**不仅没有必要,而且缺乏存在的基础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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