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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小药童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850584656    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 栖霞区 仙林大道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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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公丕祥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第二版)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ISBN:9787309062618 [十位:7309062612]
页数:430      
定价:¥45.00
店铺售价:¥13.50 (为您节省:¥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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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版)》内容提要:
《法理学》旨在对现代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出新的分析与叙述。全书包括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法律调整、法律的创制、法律的实现和法制现代化六篇。全书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分析法与法律的基本问题,探讨法律运行的内在机理,揭示法制现代化的客观规律性,进而审视和回应当代法律变革进程所提出的诸多重要论题。全书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既传承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优良学术传统,又对法理学的重要课题作出了创造性的阐释;坚持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既注意提升理分析的水准,又注意从理论的高度解读当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法律现实问题;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结合,既强调教材内容的完整系统性,又重视叙述形式的生动性。全书立意新颖,内容丰富,论说透辟,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及法学爱好者研习法理学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
《法理学(第二版)》图书目录:
**章 绪论
**节 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
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伟大革命
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历史辩证的方法
二、系统考察的方法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编 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
第二章 法与法律的关系
**节 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法律
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
二、德国古典法哲学的反思
三、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的学说
第二节马克思恩格斯论法与法律
一、早期著作中的探索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理论分析
三、《资本论》及其后的相关阐释
第三节 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语言学的辨析及其意义
二、法与法律的概念特征
三、法与法律的区别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 法的现象的特征与本质
**节 法的现象的特征
一、法的现象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二、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
三、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自治性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由**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四、通过程序雨强制予以实施
第三节 法的现象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的规律性与意志性
二、法的现象的共同性与**性
三、法的现象的正义性与利益性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四章 法的现象的功能
**节法的现象功能的概念
一、法的现象功能的含义
二、法的现象功能的特征
第二节 法的现象功能的类型
一、社会整合意义上法律功能的分类
二、社会影响性质意义上法律功能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现象功能的状态
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
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五章 法的现象的价值
**节 法的现象价值的概念
一、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现象价值的涵义
第二节 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
一、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概念
二、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对象
三、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标准
第三节 法的现象的价值形态
一、法的现象与利益
二、法的现象与秩序
三、法的现象与正义
四、法的现象与自由
五、法的现象与效率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编 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
第六章 法的现象的起源
**节 原始公社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
一、原始公社的组织形式
二、原始公社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
第二节 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法的现象起源的过程
二、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
三、原始公社习惯与法律的主要区别
第三节 法的现象起源的多样性
一、法的现象起源的雅典形式
二、法的现象起源的罗马形式
三、法的现象起源的德意志形式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七章 法的现象发展的历史类型
**节 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概念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看法
二、划分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依据
第二节 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
一、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的社会基础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
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之社会机制
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之特征
第四节 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类型
一、以人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之社会机制
二、新型法律的本质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八章 法的现象发展的继承性
**节 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界定
一、概述
二、法的现象历史继承性的规定性
第二节 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内容和方式
一、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内容
二、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方式
第三节 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根据
一、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哲学根据
二、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社会根据
三、法律发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九章 法系的一般分析
**节 法系与法律文明
一、文明与法律文明
二、法律文明的类型与法系的划分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一、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二、普通法法系
第三编 法律调整
第四编 法律的创制
第五编 法律的实现
第六编 法制现代化
……
《法理学(第二版)》文章节选:
第三节法的现象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的规律性与意志性
法的现象是规律与意志的结合。法作为法权关系,它是规律的反映,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它是意志的体现。
法学史上对于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相当多的探讨,人们都论述过法是一种意志,即具有意志性。曾经存在过神意论、理性论等法学思想。神意论把法的现象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理性论把法解释为人的理性、人性,其中也往往将法或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比如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卢梭认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即后来法国《人权宣言》所谓“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学史上的自然法观念认为,在实在法之外还存在一个自在的客观法(自然法),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法律,而是揭示和表述事物本身的必然性,而这种客观必然性便是自然法。
我们将法与法律区分开来,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法与法律都以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法是一种权利要求,它相对于作为规则或制度的法律而言,它是对客观经济关系的直接反映,具有必然性、规律性和客观性。法律则具有偶然性、意志性和主观性。
法律由人来制定,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比如需要秩序与**,就是人对法律所寄予的希望,也就是一种意志。法律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律的这种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恩格斯在谈到民法的时候说:“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②客观规律中*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 我们共同合作撰写的《法理学》教材,自2002年**版印行使用以来,受到了广大读者的良好评价,2007年又被教育部列入“十一五”**级规划教材。根据复旦大学出版社的建议,我们对该书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是适当压缩篇幅,全书的框架与主体内容未作大的变动。有些章节亦作了一定的修改,酌量补充了若干新的知识。
参加本书第二版修订工作的人员有(按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公丕祥(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章;
孙笑侠(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第三、十一、十二、二十二章;
黄建武(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第四、十、二十三、二十四章;
刘旺洪(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第五、七、八、十四章;
李桂林(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第六、九、十八、十九章;
张光杰(法学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章;
夏锦文(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八章。
全书由公丕祥教授修订定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季金华教授参与了具体的技术整理工作。
在本书的修订过程中,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永彬先生给予了具体指导并付出了辛勤劳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亦热情支持。谨深致谢忱。
《法理学(第二版)》编辑推荐与评论:
“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大学等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选派的**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 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
《法理学(第二版)》作者介绍:
公歪祥,男,1955年生,祖籍山东蒙阴县。法学博士、教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主任,曾任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兼任国际法律哲学-社会科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职。主要著作有:《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1987年)、《中国刑法通史》**分册(与李光灿先生合著,1989年)、《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主编,1991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1992年)、《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主编,19932年)、《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1998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主编,1999年)、《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2002年)、《权利现象的逻辑》(2002年)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1995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7年被评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