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恰当,可以创造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并进而调整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若运用不生则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行政管理的迟滞和行政效率的低下。换言之,行政许可对于一国的行政管理而论是不可或缺的,它是政府行政调控手段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运用。如美国自1886年正式采用行政许可技术后,至今有几百种行业领域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日本有50多部法律规定了上千种许可制度。同时,行政许可必须是有限度且规范化的,行政法制发达的**一般都将它纳入了行政法治的轨道。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与之相对应,政府行政系统也以管制与全面干预为行为取向,从而决定了行政许可在我国行政权行使中有泛化、不规则化的内外在表现;这种泛化和不规则化在我国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以后就有所警示,只是问题的严重程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叨1年岁末我国完成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历史任务,要求我国行政权的行使和政府法制必须和世贸组织以及发达**的相关规则接轨,我国现行行政许可的不适已经非常突出地反映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已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多处作出承诺,如第7条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