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绪 论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首先要搞清楚国际贸易实务这门学科研究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懂得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区别,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这对于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原理和知识和国际贸易实务的操作技能有着重要的指导。
**节国际贸易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本课程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可分为广狭两义。广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包含国际货物买卖、加工贸易、租赁贸易、技术贸易和劳务输出业务等;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则专指国际货物买卖业务而言。本课程的研究对象是指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即研究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
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是区分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货物贸易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争议或违约,解决争议或违约处理往往会涉及所适用的法律。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明确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何谓“国际性(Internationality)”?许多**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对其界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综合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判定标准: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
(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
(3)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
(4)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对这些标准,有的**采用其中之一来判定“国际性”,有的**采用多项判定。
例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Act,1977)中规定,如订约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而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认为具有国际性:
(1)货物将由一国领土运往另一国领土。
(2)构成要约和承诺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领土之内。
(3)合同所供应的货物须交付到完成上述行为的**以外的其他**。英国法律作此规定,目的在于对卖方能否排除其对货物的默示担保义务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属于国际性的贸易,卖方可以在合同中排除其对货物所承担的各项默示担保义务;但对于非国际贸易,则不允许卖方以合同排除其对货物的默示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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