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学界, 法理学大抵又可被称为“法哲学”。哲学者, 乃是通达事理明悉人生之智慧, 与此同理, 法理学或者法哲学, 当属于关于法律智慧之学问。在日益增长的法学体系中, 法理学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成员: 它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 开启法学漫步的**扇大门, 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它是法学中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专注于具体制度和部门法, 而是纳所有法律现象——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于自己钻研的视野, 并期望从中获得对普遍法律现象的普遍认知; 它又是法学中的方法论, 它从具体法现象中抽象出逻辑和智慧, 并以此指导我们对繁复多样的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分析。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 法理学的目的在于介绍法学情况、 引导法学兴趣、 涵养法学素养和型塑法律人格。
对于司法考试而言, 法理学的贡献可以体现在两个层次上。
其一, 掌握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 有助于考生从精神层面理解其他部门法。司法考试正在不断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为了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 考生不仅要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做到全面理解和娴熟把握, 而且要对制度背后��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有深层次的感悟, 也就是不仅要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