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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2年: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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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2年:中英文对照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0836473
  • 出版日期:2004年04月01日
  • 页数:1103
  • 定价:¥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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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
    二、本汇编汇集了2002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57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参加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审定工作的专家有:沈秋潮、任小萍、张常临、郑成思等。
    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文章节选
    一、宪法类
    **机构
    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九、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
    目录
    一、宪法类
    **机构
    特别行政区
    二、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商法
    三、行政法类
    总类
    国防
    公安
    教育
    科学技术
    文化、体育
    卫生、计划生育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气象
    旅游
    四、经济法类
    财政
    税务
    国土资源
    交通
    水利
    农林牧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技术监督
    工商管理
    五、社会法类
    劳动用工
    劳动保护
    六、刑法类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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