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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0年: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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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0年:中英文对照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0836473
  • 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1日
  • 页数:853
  • 定价:¥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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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
    二、本汇编汇集了2000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分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共52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参加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英文译本审定工作的专家有:褚广友、黄金祺、沈秋潮等。
    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文章节选
    二、民法商法类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目录
    一 宪法类
    立法制度
    特别行政区
    相关法
    二 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商法
    三 行政法类
    国防
    公安
    司法行政
    人事
    侨务
    教育
    文化、体育
    卫生、计划生育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四 经济法类
    财政
    国有资产监管
    税务
    金融
    民航
    邮电、信息
    水利
    家林牧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海关、检验检疫
    统计
    技术监督
    五 社会法类
    劳动保护
    六 刑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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