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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4年: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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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4年:中英文对照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0835476
  • 出版日期:1999年04月01日
  • 页数:619
  • 定价:¥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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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是已出版的1949-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中英文对照本)的续编,是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涉外法规正式版本,收集了1994年**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其内容依性质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和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等7类,以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法律法规的需要。全书选材科学、译文准确、具有权威性。
    文章节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二,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Et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的,适用本法。 .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
    目录
    一、宪法类
    相关类
    二、民法法类
    知识产权
    三、行政法类
    总类
    公安、**
    宗教
    广播、影视
    药品管理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
    海关
    四、经济法类
    财政
    税条
    金融
    能源
    地质矿产
    交通
    铁路
    农林牧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审计
    工商行政管理
    五、社会法类
    劳动用工
    六、刑法类
    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仲裁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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