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2002年9月17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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