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概述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
1984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建设中,**引进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监理模式——“工程师机构”。在总结鲁布革经验的基础上,1988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的通知》,在我国建设领域推行建设监理制。
水利部于1990年开始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试行建设监理,采取“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试行建设监理,引大人秦、观音阁水库、内蒙古河套灌区改造工程等一批**水利工程实行了建设监理。
1993年7月,水利部在辽宁省观音阁水库召开了**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试点阶段的工作,对下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之后,一大批**水利工程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万家寨水电站、山西万���寨引黄工程等相继实行了建设监理。1996年5月,水利部在湖北宜昌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总结了全国推广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验,对在水利工程中全面推广建设监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于同年8月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试行实施建设监理”,大力促进了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全面开展。1999年11月,水利部又进一步修订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推行近20年来,依据**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了500多家监理单位和27000多名监理工程师,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得到完善,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得到了新的发展,促进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的进一步发展。
(一)建设监理管理方式的重大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保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行政许可保留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审批等原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由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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