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导论
**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在讨论行政法的概念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行政的含义。因为行政与行政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人们对于行政有着多种多样、容易混淆的理解。
“行政”一词,英文为Administration,语源出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意是“执行事务”。从早先的广泛用法来看,“行政”与“管理”是同等概念,它既指对**事务的管理(这称为“公共行政”),也泛指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这称为“私人行政”,其中大量的是企业管理活动);但从现在通行的用法即狭义上来看,“行政”一词通常特指“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这种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密切相关,中外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著述也都是从这种角度来使用和研究。。行政,,这一概念的。从行政的发展史来看,公共行政的许多原则和方法是从私人行政特别是企业管理经验中借鉴移植而来的。
对于特指公共行政的“行政”的含义,国内外学界的观点甚多,主要有:
(1)“除外说”。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并以**职能的分工为前提的,它认为“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所有**作用或日**职能”。这种曾经非常盛行的观点,对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来说是相适应的。
(2)“**意志执行说”。这种早期的观点是以美国**行政学家古德诺针对三权分立理论而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为基础的,即认为政治是**意志的表达(如制定政策),行政是**意志的执行(如执行政策),政治与行政应分立。
(3)“目的说”。这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是“以积**体地实现**目的而进行的具有整体统一性的连续形成的**活动”,是“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具体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及行动”。这种观点是针对“除外说”的缺陷而从正面提出的定义。
(4)“目的+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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