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公路典型案例及点评
案例一沈时敢、杨继峰诉黄冈市浠水县公路段道路施工损害赔偿案
核心问题:如何理解《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上规定的**警示标志设置示例?在标志设置上有什么原则?如何判断是否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25日上午9时,湖北省黄冈市驾驶员陈贵锋驾驶自卸车,行驶到黄冈市浠散省道公路某维修施工路段,正准备驶入该维修路段时,刘贤林驾驶的一客车和李再兴驾驶的大货车先后从施工路段迎面驶来。陈贵锋避让不及,三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28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这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2人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损。从2004年12月起,42名原告先后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车的车主、三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三车的挂靠单位共8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先后共有28起诉讼。2005年12月23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以(2004)浠民一初字第474号判决书判决:42原告应获得1439848元赔偿,其中由浠水县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大货车投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自卸车的实际车主杨继峰赔偿527664元,中巴车的实际车主沈时敢赔偿314214元,大货车的实际车主宋德金赔偿47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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