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税收优惠概述
**节 税收制度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
税收制度是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称为税收制度体系。
我国采取的是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税收制度体系由多个税种构成。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可以将现行税收制度体系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的税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实体法之中。
就实体法而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是建同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截至2008年5月1日,我国共有21个税收实体法。按照性质和作用,可以将其分为六大类。
**类:商品税类,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第二类:所得税类,主要是在国民收人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第���类:资源税类,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主要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类: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主要税种有: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同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炯叶税。
第五类:财产行为税类,主要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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