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1.1 防火设计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若必须开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窗(耐火极限1.2h),而第5.4.4条则明确若采用防火卷帘门分隔,则必须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背火面温升的要求。为何对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时间规定相差这么远?
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5)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为1.2h。因为防火墙上所开设的门仅为局部,而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5.4.4条中当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供作防火分隔,该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提高,要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要求,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3.0.2条表3.0.2中以防火墙具有不低于不燃烧体3.00h耐火极限要求。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4.1.**��规定,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等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一、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则要采取第4.1.5条A.1款至第4.1.5条A.6款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人数众多的房间是否要作这些限制?
答:因为第4.1.**条的条文说明中是把“会议室、餐厅、宴会厅”等包括进去的,且这些房间设置在四层以上疏散确有麻烦。如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内兼有歌舞、卡拉OK功能的集中的公共场所,则亦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4.1.5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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