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腐败现象:历史与现实
二、腐败现象与社会公共权力
(三)权力代行者的忠诚问题
我们知道,在任何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存在一个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的问题。代理人的义务是以自己的行为和努力去实现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了保证代理人义务的履行,代理人本身应当具备*基本的信用感。一旦承诺的义务,就要忠实地去履行。倘若没有这一点作基础,委托人的利益就难有保障。在政治生活的授权关系中,同样存在这个道理。经授权程序取得具体事务权力的人员,应当认真地谨守诺言,为授权集团整体利益服务。但客观问题是,任何一个统治集团均无法保证每一个权力的代行者对统治集团集体永远忠诚。这是因为,除了政治上的授权关系外,其他社会因素对权力代行者的行为也发生着影响。相关因素的变化会使权力代行者的价值判断产生相应变化。就经济利益来说,行使具体权力的个人或小集体往往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过分考虑甚至追求局部和个体的利益常常使他们对统治集团整体及公众的忠诚感减弱,引发主观上角色认同的错位,以至于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利,而不是保护和维护公共的利益。实践表明,即使在绝大多数权力代行者保持忠诚感时,只要有极少数人抛弃忠诚的义务,也可能发生严重的权力滥用现象。而要使每个人都从始至终地严守忠诚的义务又极为困难,无数事实表明,总会有人发生变化。因此同样造成了腐败发生的可能。
上述三点,在存在权力现象的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是存在的,因而构成了腐败现象之所以跨越社会形态普遍存在的一般性的原因。回首历史,古今中外,各个**均难逃腐败发生的厄运。无论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社会,还是以民主原则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由绝大多数人掌握统治权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都能毫无例外地发现官员的腐败渎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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