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的本体论维度
“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这是唯物主义哲学“**个需要确认的事实”。环境哲学,作为一门以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旨趣的科学,当然也就必须弄清什么是“人”、什么是“自然”。也只有首先厘清这两个概念,环境哲学才能逻辑地解决人为什么要呵护自然(价值论)以及怎样呵护自然(方法论)的问题,才能为环境哲学自身尤其是环境伦理学的成立提供充分的本体论证明。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如何解读“人”与“自然”的呢?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的本体论究竟是怎样的呢?
一、对象性:人的基本规定
“人”究竟如何理解呢?对于这个恒古恒新的话题,马克思认为,正像人的现实是多种多样的,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的:他既是自然的存在物,又是社会的存在物;既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又是能动的存在物;既是“普遍”的存在物,又是“自由”的存在物;既是“类存在物”,又是“劳动”的存在物;但是,追根溯源,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马克思主义对于人的理解是特殊性与普遍性、差异性与同一性的辩证统一。说它是特殊的、差异的,是因为它的确存在着上述多种不同的人学规定;说它是普遍的、同一的,是因为上述多种人学规定都不是彼此分离而是有机耦合的,都寓于“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之中,都是依靠人的对象性活动生成并发展起来的。
(一)对象性的“自我的存在物”
人是自然的存在物,是自然界自我进化、自我发展而成的。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依据19世纪中叶赫胥黎、海克尔、达尔文的进化论和拉普拉斯的天体力学理论,详细阐发了自然界的自我演变、生物的进化和人的形成过程。其中,关于人的生成过程,恩格斯是这样描述的:人是由*初没有定型的蛋白质通过核和膜的形成而发展为细胞,然后发展到有细胞的原生生物,再由原生生物发展到动物和植物,*后由动物中的古猿发展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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