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分析
本书作者在1996年开始承担“中国农村改革试验区”10年总结的科研任务时,就把中国长期存在的“小农村社制”的农村经济基础,通俗化地归纳为“三农”问题;并且,那时对中国的农民、农村和农业这“三农”问题的基本脉络所作的描述,因基于“两个基本矛盾”的分析而提出了与一般理论界的认识有所不同的观点,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的以民族独立之后的**的名义追求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可逆的进程中,都不可能再有西方早期工业化**通过殖民扩张对外占有资源和转移国内矛盾冲突、以改善制度环境的条件。由此,人口与资源关系高度紧张的中国在社会经济二元结构制约下追求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必然是叠加的——既有任何意识形态都难以回避的、工业化必需的资本原始积累如何完成的问题,又有在其后的产业资本扩张阶段客观发生的短期、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必然加剧资源损耗和环境破坏的同时,体现产业资本扩张阶段历史性制度需求的政府如何保护过剩农民人口生存所依赖的资源、环境,以维持农业**和农村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题。④
近年来人们看到,随着人口与资源矛盾关系的紧张程度加剧,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矛盾也更加复杂化——**政府从已经初步完成**工业化、追求产业结构升级的角度,强调**解决可持续发展的“后现代”问题,不仅指出中国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而且进一步强调“生态文明”理念;而各类地方政府和城市与产业资本及其扩张趋势相关的各种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则显然试图维护不同的集团利益;特别是在**工业化进程中作为原料市场而利益受损的地方利益群体,则急于进入工业化而要解决“原始积累”问题。于是,中国长期以来就难以协调的“**与地方关系”问题,越来越表现为多元化的利益矛盾。
客观发生的工业化历史进程和利益集团多元化制度需求的复杂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在以上归纳的两个完全不同阶段的不同质的矛盾中建立分析问题的理论框架。然而,至少我们这一代中国人不可能奢望从传统的或现代的经济理论中,或者从其他国情类似的发展中**的实际经验中,找到解决这种交织复合在一起的历史性矛盾的现成答案。
因此,长期坚持“中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自1987年正式创办以来就被明确为指导思想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以及建立于这种试验区的创新经验基础上的感性认识,就是本书形成理论观点的主要依据②。
**节 农村制度变迁研究的理论框架及其分析
一、假说、概念、定义
1.基本假说
鉴于本书的研究角度不同于一般的微观研究,作者所能够提出的假说基本上构成了具有解释力的逻辑相关。
首先,研究所谓农村制度变迁必须了解的前提性假设,其实只是既没有西方的条件、却又必须跟从西方工业化道路的发展问题。如果作进一步的解释,也只不过是给出了一个从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命题出发的对国情常识的表述:
——中国自19世纪以来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资源禀赋极差的、农民人口占**比重的、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不得不通过内向型自我剥夺完成资本原始积累(capita1 primary accumu1ation),以便跟得上西方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的发展问题”。①
简言之,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跟进”发展。及如何受制于自身条件的客观问题;而不主要是个别的“赶超战略”带来的制度选择的主观问题②。
其次,基于上述前提性假设而提出的五个构成相关的假说如下:
(1)首先提出的是制度派生论,这是一个不同于制度决定论的观点,即:中国的制度,基本上是在一定的资源禀赋约束下推进**工业化导致的要素结构变化的结果。
(2)继而根据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理论提出的创新是:不同条件下的工业化原始积累方式和过程,导致不同的制度路径,并对其后的制度变迁构成“路径依赖”。
(3)随之,上述两个观点使得一个**的基本制度的有效性有了评价原则——在中国工业化只能从国内农业提取原始积累这个不可跨越的历史阶段中所形成的制度,无论被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冠以何种名义——只要能有效地降低与高度分散而且剩余极少的亿万小农的交易费用、并且完成了资本积累的制度。就是有效的。
(4)但是,如果我们把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的制度有效性也当做制度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收益已经被完成了内向型积累的**工业化及其主要载体城市所获得;相对而言的代价或称制度成本——包括至今仍然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分割造成的复杂而痛苦的问题——却往往是由已经为工业化原始积累做出巨大贡献的“三农”(农民、农村和农业)所承担。亦即:“三农”问题本质上是**工业化与生俱来的制度成本问题,一般会随工业化/城市化加速而愈演愈烈。
(5)甚至,受制于假说(2)讨论的“路径依赖”,后来的发展进程中总是出现收益被强势利益集团占有而代价向弱势群体转嫁的规律现象,并*终反作用于发展本身。
亦即,在这个民族**追求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小农村社制度条件下小规模的农业,在土地产出率和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的同时,劳动生产率却不可能同步提高。由此造成农业的相对低效益、农民在农业上的低收入和农产品供给的较大波动,以及伴随市场经济快速推进而大幅度增加的社会冲突;总会不断地反作用于产业资本以**名义主导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建立这个假说的理论意义还在于概念修正(redefine the concept):基于这个假说,可以形成不同于西方和其他东亚**和地区的“小农村社制”经济这个农村经济基础的基本概念。这个概念与近代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东亚**和地区的农村基层经济主体之不同在于,它们只有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小农经济”,而并无村社内部“成员共有制”条下的小农村社制经济。
本书所指的“小农村社制”经济,也是对农村、乃至对**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基础,无论从现实出发还是从法律角度,“小农村社制”经济都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基本类型,也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在农村立论的微观基础④。
以上假说,不仅对于中国近现代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历程,具有内在的逻辑解释能力;而且可以用于分析其他追求工业化的发展中**的发展问题。
2.现实意义
建立以上理论假说的现实意义在于:
**,基于以上假说,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可以被概括为**工业化进程对农村传统组织、制度资源进行的改造和利用。
人们在这个过程中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和教训,只要认真总结,去伪存真,还是有可能相对低成本地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以配合主要扮演经济主体角色的“政府”在工业化中后期需要完成的从传统商品经济向现代资本经济演进的、得到特定时期的政府凭借“**”权力支撑的强势资本集团主导的制度变迁需求。
由此进一步引申的概念修正是:在中国。主要并且长期扮演经济主体角色的“政府”是有着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权利的,因此,在“政府公司主义”(Government Corperatism)体制运作下的中国的各级政府,不是一般西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意义的裁判员和守夜人②。
第二,基于以上假说,当前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建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被归纳为两个:
一是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制约下的村社内部化的制度安排问题。
也就是说,传统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在劳动力无限供给使其机会成本趋零的条件下,不可能计算资本报酬和地租率而不得不以劳动替代资本投入,以维持农户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但在全面转向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传统特征正在演变为在利益导向下追求货币收入*大化,劳动力机会成本显化且不断上升;这不仅显然与资源紧约束造成的经营规模细小相矛盾;而且势所必然地造成农业的“负外部性”*大化后果——农业的立体交叉污染和食品的严重不**问题愈演愈烈。所以,就有必要利用农村传统制度资源,通过村社内部化的基本经济制度安排来相对扩大农业内、外部的经营规模,并以此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
二是必须在一定的宏观制度条件下考虑农村的制度创新。
亦即,在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农民人121*多的**推进工业化,必硼靠提取小农经济高度分散的、难以成规模获取的农业剩余,才能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并且已经由此而形成了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那么,在这样二元对立的利益结构所决定的、难以短期内根本改变的宏观体制矛盾制约下,只能利用传统村社的组织资源,同时发育和维护新生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多功能的合作组织,才可能既以较低的组织费用来保证城市部门能够继续以**名义得到农业剩余,又使劳动生产率低下因而比较利益低下的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可持续发展的*起码的制度保证①。
综上所述,如何在**工业化整体上进入中期阶段之后。维持农业稳定农民。形成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就成为跨世纪的、被“后邓时代”的领导集体多次强调为重中之重的“三农”问题。
3.中国与西方不同的小农村社制经济与“三农”问题
中国农村在1956年起40多年的集体经济制度的经验积累和**法律框架约束下,已经形成了建之于村社成员共同拥有土地的村社共有制产权,由于这本身是一种对内不排他而对外排他的产权关系,所以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权但并不是西方经济学理论意义上的完全公有制或私有制。
其内在的决定因素产生于以村社为产权边界的土地长期以来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
由于**半个世纪以来难以完全承担对农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义务,事实上使农民只能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生存基础。而农村土地客观上又是以血地缘关系维系的村社边界作为产权边界的。村级集体组织这个产权边界内部所有现实的、潜在的成员结合而成;因此,村社为产权边界的集体共有制是村社内部一组成员权的集合。村集体作为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客观上也承担了对农民的基本保障职能,这种保障又是通过有实际约束力的“非正式合约”——集体对村社内部按照人口变动分配土地的方式来具体地体现的。
有鉴于此,我们在1995~1996年完成的“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研窥”课题报告中提出,中国的小农村社制经济条件下,农村以土地为主的产权关系是一种特有的、内部化的村与户分享的“产权两级构造”①。
进而,乡土中国之不同于城市中国,在于大多数传统农区的非正式制度、非规范契约至今仍然是维系农村发展与乡村治理的制度文化基础。一方面农村社会资源相当丰富,期待着学者去做本土化的研究;另一方面,任何人为地揠苗助长必然造成巨大社会成本。
例如:尽管1999年执政党明确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2003年开始了增加农村公共开支的新政,农民的基本保障已经越来越多地由各级政府承担;并且也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但是,还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干部群众依然要求按照人口变动分地。值得注意的是,农村的干部群众都知道这种诉求不“合法”,但却难以应付其内涵的“合理”,在很多传统农区,此类矛盾甚至成为基层政府头痛的“群体性事件”。
本书观点并不新鲜。*早提出土地双重功能的是中国改革与农村经济理论界公认的权威杜润生老先生,他在1988年就把大包干之前的“自留地”或大包干之后的“121粮田”定义为“农民保命的土地”,而把“大田”或“责任田”定义为“农民挣钱的土地”;并由此主张口粮田相对稳定,责任田可以流转集中的政策思想。后来,国务院发展研究**农村部谢杨研究员90年代末期的提法有所不同,认为随人口增加农村出现了“土地福利化”趋势,农业用地的流转集中也愈益困难①。
我们还可以从农地产出的商品化水平来加深对这个“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问题的认识:众所周知,随农地承载的农村人口相对增加,中国粮食这个*主要的农产品的商品化率长年维持在30%左右,直到90年代中期以来,才随农民劳动力中的非农就业增加造成需求结构变化而提商到大约40%。另据90年代初期的统计,中国农地产出商品化率大于30%的农户仅占15%,有50%的农户商品化率为0;其他35%的农户介于二者之间。也就是说,在大包干以后的10年内,85%的农户仍然处于自给半自给状态。从农地产出角度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仍然会得出农地对农民主要体现的是保障功能的结论⑦。
基于以上认识,本书认为中国农经理论界面对的问题,应该是农民、农村和农业这“三农”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农业问题。这与在西方作为微观经济科学的“农业经济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有根本差异。客观地看,无论50年代从苏联还是90年代从美国,完全照搬过来的苏、美“农业经济学”在中国可能都不适用,也不可能作为农业与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指导理论。
无奈之余便极而言之:中国人需要明白的常识是“中国无农场。美国无农民”③。
中国市场化改革近30年了,农村仍然有两亿多农户。而美国农业主要由17万大农场主经营,一般农场平均土地规模有几百公顷。农场所有者称为“farmer”,应翻译为“农场主”,而不应简单化地翻译成“农民”。美国人口统计中的农业人口占比不足3%,但却并不包括在农场打工的“农工”(farrf1 worker)及其家庭人口。
事实上,美国“农场主”和中国的“农民”确是异质性很强的两种=不同经济主体。既然政策和理论的对象如此不同,难道能把美国的针对农场主的政策和理论搬来中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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