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研究的是上海市和成都市从1995年到2005年的11年间用人单位在报刊招聘广告中对劳动者设定与岗位职责没有任何关系的性别、年龄、长相、身长等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条件。上海市是中国东部和全国经济及社会*发达的地区,也是全国外地劳动力*集中的地方之一;①成都市是中国西部经济及社会*发达的地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的条件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中具有代表性。②这两个城市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对劳动者性别、年龄、长相、身长等条件的要求,不过是中国经济及社会发达地区劳动就业歧视实际情况的一个缩影。从法理学来看,就业中被法律禁止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构成法律歧视。性别歧视是基于群体——对女性群体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年龄歧视、长相歧视和身长歧视则是基于个体——对自然人的某些共同特征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进一步讲,年龄歧视的原因在于一般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理及其功能的发展水平出现的差异,长相歧视在于自然人的面部五官的比例及其和谐的多元,身长歧视则是自然人的人体生理长度的不同。以上4种差别对待的理由的共同特点——自然人不可改变的、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
反歧视法( Anti-Discrimination Law)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伴随着公民权利运动( Civil Rights Movement)蓬勃发展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20世纪70年代以来, 北美和欧盟等发达**和地区的法学院增设反歧视法、性与法、妇女与法、儿童权利法、老年人权利法、残疾人法、精神病人法、艾滋病与法等人权法课程, 体现了当代法律制度从近代强调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拓展到保护特定( 弱势) 群体或个人平等享有所有人的权利的趋势, 体现了人权法从*初的强调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 到现在全面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平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发展变化。
歧视滋生社会的紧张、排斥和对立。禁止歧视是消除这些不和谐社会因素, 并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平等机会的法律保障。在劳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实现社会的平等与公平需要依靠法律手段,禁止歧视为其必要法律手段已成为法律理论界的共识。在反映法律理论*新研究成果的法与法律理论国际丛书( The International Library of Essays inLaw and Legal Theory)中,①二卷本的反歧视法(Anti - Discrimination Law)与宪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行政法、商法、诉讼程序、税法、环境法、人权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的一卷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