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民大校发(2007)44号]
**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民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校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或作出的审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