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商事纠纷,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实体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加强对民商事实体法与审判实务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践行“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商法的现代化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加入WTO以后,我国面临着民法典的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商法的完善及电子商务法的制定等一系列重大课题,面临着健全和完善以民商事主体规范和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 以公平、 自由、效率、**为基本价值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为此,我们于2003年在 全国法院举办了以“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为主题的学术研讨活动,以促使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学术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