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形式与实质内容,语言与思想密不可分,起草者只能因为教学目的而冒险将它们分开。它们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致改变词语就会改变想法,就像想法改变了,词语要随之改变一样。⑩正如彼得·温奇(17eter Winch)所述,糕饼师傅不是首先想好怎样做一个苹果派,然后去做;而是说做就做。⑩同理,起草者不是首先构思好法规,然后用文字表达,而是直接草拟法案。起草者在撰写法案句子的过程中,展开法案内容的细节。从法案*初想法开始,政策制定者与起草者都必须用文字描述。起初采用普通的词语形式,即大多数人所说的“政策”。起草者接着努力用愈来愈清晰和准确的字词句,表述法规的操作细节。在这过程中,起草者所做的,绝不单单是更准确地阐述实质内容。在起草者写出句子之前,起草者和任何其他人都不知道法案的详情,是句子详细地说明了明确法案实质内容的细节。
约翰·杜威(John.Dewey)指出,政策和其具体实施的关系类似一个家庭建新房“政策”和具体建造的关系。 本书的创作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鲍勃(Bob)和安(Ann)在40年前,即1962年开始在加纳大学(University of Ghana)教书的时候,对发展问题产生了兴趣。从那时起,他们在中国和六个非洲**共执教12年。鲍勃有意研究能否用法律推动发展进程。作为一位经济学家,安也逐步认识到,除非新独立的发展中**的政府改变其继承的效能低下的制度,否则旨在改善资源使用的研究对于解决第三世界贫困问题可能在实际上将收效甚微。*终,他们携起手来,共同探讨如何通过起草法律推动发展和社会变化,也就是说,通过运用法律实现社会的变革。
1966年,鲍勃和安在威斯康星大学(University of Wis-consin)为第-Z世界**学生举办的法律与发展研讨班上,联合讲授课程。1974年,鲍勃开始在波士顿大学(Boston universitv)讲授法社会学。由于该课程不是律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科���,很少有学生予以关注和投入时间。通过缜密思考,他提出,从一个法律职业的角度讲,法社会学不是一门“文化课”,而是一门职业课。从事法律社会学和立法工作者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人们被法律规范时会做出某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