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战争
“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孙子兵法所说的战争*高境界。诉讼虽然不是拿刀拿枪的战争,但它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律师在法庭上的相互攻防,*主要的目标就是要取得法院判决的胜利。所以,诉讼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战争”相同的。
犹如战争一般,当事人或其律师不要随意发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仍有协谈空间,律师不宜建议当事人轻言诉讼。因为,不论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遭受诉讼的一方,通常无法接受“被告”的事实。律师不急于诉讼的操作,反而会获得当事人的信赖及尊敬。
诉讼犹如一把利刃,犹如子弹不长眼睛,如果操作不好,不仅伤及对方,也可能回打自己,尤其是刑事诉讼,可能因此遭对方反诉诬告。所以,律师宜与当事人审慎地交换意见,讨论诉讼发动的利弊得失与可能的风险。相反,一旦当事人决定发动诉讼战争时,在未达目的前,也不宜任意撤回,否则,恐将失去原来诉讼发动的初始立场。
诉讼一旦展开,就是向对方宣战,双方当事人和颜悦色的机会就降低不少,甚至不复存在。当然,诉讼律师只是“为人作嫁”,无须“假戏真做”、太过投入,而与对方诉讼律师“反目成仇”,否则,如果双方有机会和谈时,本来可借由律师问的沟通达到目的,却因为律师的“失和”,失去相互协商的途径,反而不利于当事人。
当事人决定开始诉讼,他与他的诉讼律师要抱着“必战”的决心,贯彻诉讼的计划,不可以一开始就有“且战且走”,或“与对方讲和”的心态,应保持**赢的气势。但诉讼律师也要随时冷静观察诉讼战争的变化,以免错失双方和谈的机会。》诉讼是要求胜
诉讼就是要赢,律师承办当事人的案件,更是累积“自我成果”的*佳机会。但是,不可以为了律师一己之私,损及当事人的利益。 在中国,关于律师的书籍很少,这是因为律师制度在中国起步太晚。在西方社会,很早就出现了律师的雏形,而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律师制度更是进入高度发展时期,律师已经成为法治社会须臾不能离开的组成部分。
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实在太短,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从未出现过律师制度。中国古代的“讼师”只能代写诉状而并没有出庭权,所以“讼师”与律师不能同日而语。算起来,中国自清末才引进律师制度,至今只有百余年,但就在这百余年里,律师制度也少有正常发展的机会。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引进了西方的法治理念,但接下来便是军阀混战、外敌侵略和国内战争。自1911年至1949年三十多年间,中国虽然有过现代律师制度,也涌现过一批知名的律师,然而,在这内忧外患从未停止的特殊历史时期,律师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常发展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旧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学习前苏联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又开始重建律师制度。然而,仅仅几年之后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便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中被彻底砸烂了。自此,在中国几乎再无人提及律师二字,在年轻人的心目中基本上已不知道律师为��物,有些人只是在电影中看到过律师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