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
基本理论问题
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等。对民事证据调查程序概念的正确把握,必须首先界定证据调查的含义、民事证据调查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定义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概念及构成。通过研究程序控制权属的分配,按照控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主控与法官主控两种基本模式,但就总体而言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具有目的指向性、时空特定性、运行技术性、过程法定性和要求正当性五个重要的程序特征。从不同的视角可以把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分为五种基本类型,即按照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依据的主导控制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主控型和法官主控型;按照证据调查的信息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调查和实物证据调查;按照证据调查的时空特征和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庭审调查和庭前调查;按照证据调查方法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调查和任意性调查;按照证据调查方法是否公开进行,可以分为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杏。 尽管程序法是我的学术籍贯,20多年前我曾比较系统地接受过程序理论的教育,并且对诉讼机理进行过一些研究,但岁月的流逝不仅销蚀了我有关程序理论知识的记忆,也减弱了我对程序技术问题的研究兴趣。因此,对于本书所涉及的民刑程序中的具体证据或政策问题,我已缺少应有的评价能力,而引致我对本书发出一点议论的是与本书相关的其他因素。换句话说,对于本书,我的关注点在书外,而不在书内。
本书的作者是常年工作于司法审判**线的法官和检察官。这很容易使我想起社会学研究中的田野考察。如果说田野考察是社会学研究者必要却又是间或性行为,那么,工作在司法审判**线的研究者则经年累月地处于田野考察之中。因此,有理由把这些身处司法审判**线且富有成就的研究者称之为“田野法学家”,借此突出他们的实践性、经验性以及业余性特征,并与“书斋法学家”相区别和对应。
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互相脱节的“两张皮”现象较为突出。法学界与司法界虽然未及“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境地,但彼此间的樊篱的确是越发厚重。一方面,一些法学理论研究疏离活生生的司法实践而日益成为学者们相互取悦、孤芳自赏的“风花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