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需写明二审受理费用由谁负担即可;二是改判的,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应写明当事人对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将变更一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一并写明。
(2)二审民事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二审民事判决的尾部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写法与**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改变**审行政判决的书面决定。在制作方法上,可以参照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
三、调解书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在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中都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大都是通过庭外和解、撤诉来终结刑事诉讼的,也可以尝试制作刑事调解书。
调解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主持当事人针对争议的民事权益���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活动。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各类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范畴,其法律效力与判决书、裁定书是同等的。当然,也存在着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适用的条件不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件。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件。
第二,体现的意志不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的权力。
第三,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内容翔实。
第四,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且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是法律专业人员履行其职责的一个重要书面表达形式,是**司法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专业人员的重要门面。它反映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表现了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是衡量其专业水准的重要尺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然而,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文书这门课却没有达到其应有的地位,至今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究其原因是其理论性和技巧性的统一尚未得到学界的公认。长期以来,相关的著作和教材比较集中在司法文书的制作方法层面,忽略了司法文书和相关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法学基础理论的联系,使司法文书和后者脱节,让人们感觉到法律文书制作就是一种写作手法的运用,属于写作学的范畴,甚至把它排除在法学学科之外;或者把它等同于部门法,忽略了其自身特点,将其吸收到部门法学之中。法律文书学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实用性很强的交叉学科,它肩负的使命是任何一个既有学科所无法完成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涉及很多的技巧性问题,是法律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涉及许多理论问题,包括宪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一些基础理论,离开了这些理论,法律文书是无法制作出来的;同时,它也涉及写作学、逻辑学的基本理论。不仅在二级法学学科中存在此类问题,法律文书学也与其他一些~级学科有交叉,如哲学、文学、社会学、语言学。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对象和教学内容是任何一个既有学科无法完全包容的,且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其学科地位应当受到必要的尊重。
在英美法系**,法律写作是法学院的重要课程,一般要用两年的时间来学习。在此期间,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做大量的练习,从而提高学生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而大陆法系**的司法职业人员则是在司法研修阶段来弥补法律文书训练的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文书写作教育和培训的推进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司法实务部门普遍重视司法文书的制作能力,很多问题也都是通过司法文书暴露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