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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2008年第3辑 总第4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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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2008年第3辑 总第41辑)

  • 作者:王利明 王利明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802177024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184
  •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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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判解研究》从南京的“飞行员跑槽案”到北京的“宋庄画家李玉兰案”,让我们看到了学界对于热点案件的反应速度之快已大大超乎以往。以活生生和案例告诉我们,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及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由,远不能止于一个宪法条文的添加和一部法律的通过。
    文章节选
    案例3:甲乙双方因合伙产生纠纷,甲主张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要求按比例分配利润。乙则辩称甲只是其聘请的职工。诉讼中甲提出乙持有库存产品清点表,该表是双方共同清点并签名的,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乙拒不提供库存产品清点表。
    案例4:甲、乙双方因履行定作合同而产生纠纷,甲要求乙支付报酬,乙则辩称未收到定作物。甲提供了定作合同及第三人丙签名的收货单(收货单上没有乙公司的盖章),并提出乙持有丙的人事档案,要求其出示所有人事档案,以证明丙为乙的职工。乙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人事档案,但提供了一年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以及人事关系转移的证明文件。
    上述两案中,若依严格规则主义,则因乙存在“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应推定甲的主张为成立。但探究法律之意旨,举证妨碍规则的立法意图在于诉争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对妨碍者的诉讼利益予以削减。案例三中库存清单即使有甲、乙双方的签名,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与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乙拒不提供库存清单并足以导致合伙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案例四中乙虽拒不提供人事档案,但其提供了其它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未导致诉争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不宜推定甲的主张成立。
    困境表征三:负举证责任者为妨碍行为导致司法有法难依
    在妨碍行为的主体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主体规定为“一方当事人”,而未进一步限定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该规定导致的司法实践困境是:当“一方当事人”为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实施举证妨碍行为时,依规则的文义解释可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这显然与举证规则之常理相悖。因为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所持证据,仅会遭受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但并不能以此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案例5:甲将其自有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价格为45万元,签订合同后乙支付了40万元,甲向乙出具收据一张。事后,乙向甲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要求甲交付房屋。甲则主张乙尚有10万元未付,并要求乙出示收据。乙承认其持有甲出具的收据一张,但认为收据记载的款项是45万元,并拒不出示收据。
    目录
    专论
    隐私权的新发展(下)

    法官论坛
    举证妨碍规则的实践及问题解决

    判例评析
    “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析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评析
    --基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公民财产权保障如何成为可能
    --以禁止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
    住房为切入点的宪法学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时的证明责任
    知识产权上“确认不侵权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司法解释之窗
    以生存权为视角:对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
    消费者的质疑与思考

    品味民法
    司法与**随想

    域外传真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善意Saul Litvinoff

    综述
    抗震救灾:法律人的反思与期望
    ——“抗震救灾中的诸种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物权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与法律适用
    ——虚拟财产与物权法专题研讨会综述

    编辑后语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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